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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法律
马来西亚海关现行执法的依据是1967年《海关法》,该《海关法》是马来西亚海关各项法规、条例的基础。该法属马来西亚第235号法,颁布于1967年11月2日,1987年修订,目前使用1995年10月27日发行的第10版。
马来西亚最新的1996年《关税法令》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令主要内容是对税则目录的使用说明以及归类总规则,共有7个条目。其中第4条为归类总规则,与我国现行税则中归类总规则略有不同的是:马来西亚归类总规则第7款,内容为如果产生归类争议,应由署长定度。
除了1967年《海关法》及1996年《关税法令》,其他涉及关税的现行主要法规有: 《关税(豁免)法令》; 《东盟关阁(豁免)法令》; 《1994(东盟国家原产货物)(共同有效优惠关税)关税(CEPT)》; 《(棕榈油分级加工产品)关税(豁免)法令》; 《1995(棕榈油分级加工产品)关税(暂时豁免)法令》; 《1993反补帖和反倾销税法》; 《1994反补贴和反倾销税条例》。
关税优惠政策
自1977年以来,根据东盟国家优惠贸易协定,马来西亚给予其东盟伙伴关税优惠。优惠范围覆盖了大多数工业产品和一部分农产品,优惠幅度在25%-50%之间。自1993年始,东盟成员国家准备在15年内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为达此目的,马来西亚加速了CEPT关税的降税速度。
目前,依据《1994(东盟国家原产货物)(共同有效优惠关税)关税法令(CEPT)》,马来西亚对原产自东盟国家的进口货物接CEPT优惠税率征收关税。
一、双边(澳、新)关税优惠
此项关税优惠亦称“联邦优惠”。根据双边协议,马来西亚给予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注:两国与马来西亚同属英联邦)关税优惠待遇。对原产于两国的并列入1996年《关税法令》附录清单中的货物,进口时可享受特定关税优惠,产品包括一部分乳制品、水果制品、毛皮及蓄电池零件。
二、实施关税优惠的国内地区
关于纳闽地区和郎卡卫地区的特殊规定:
除石油及其制品和另有规定的其他货物以外,任何进口到纳闽及郎卡卫地区的货物均不征收进口关税。
任何从纳闽及郎卡卫地区出口的货物均不征收出口税。
所有从纳闽及郎卡卫地区运至马来西亚其他海关地区的应税货物,应视为进口到马来西亚,均应征收进口税;所有从其他海关地区运至纳闽及郎卡卫地区的应税货物,应视为从马来西亚出口,也均应征收出口税。
除石油及其制品和其他有规定的货物以外,从马来西亚其他海关地区运至纳闽及郎卡卫地区的货物,可视为复出口而享受退税。
三、减免税政策
根据《海关法》第14条,财政部长有权免除任何货物或个人的任何关税及其他规定的费用。 单个公司可提出申请而被准予部分免税,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进口的原料或部件的关税率超过3%; 2、进口的原料或部件必须是为国内市场生产制成品; 3、进口的原料或部件必须直接用于加工生产; 4、进口的原料或部件必须在当地生产以及是不能被本国生产的产品所替代的。
进口的原料或部件的关税如已在3%或以下时,一般不能给予减免;但如公司是为服从政府的宏观政策需要而进口上述产品,则有可能给予减税。
对于上述进口产品,只有当它们的制成品在税则中注明是进口零税的,方能享受全免待遇。
对于进口的专用于建厂或扩建工厂的整套的新机器或车间,可享受免税。
所有上述减免税均应书面向马来西亚工业发展部门提出申请,一事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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