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海关总局所属进出口关税征收及检查局发布的第4155/KTTT号函,指示各越南地区海关单位,对供生产外销品进口后废弃的原副料,均须征收其进口关税。依函,对生产外销品的进口原副料及物资,将依其成品出口相应比例退还其原副料及物资的进口关税,而退还的税额将依据其外销品的成品率(包括生产流程中损耗部份)计算。对进口供生产外销品用的原副料及物资而不出口的相关成品,则不属获退还或免交缴其进口关税的对象,而须依规定如数交缴其原副料及物资的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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