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越《投资报》1月17日报道,从2005年起,在官方援助以及其它援助项目工作的越国内外人员必须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是,项目管理委员会直接给个人支付薪酬的,管理委员会负责按累进计税表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中的每份收入直接扣除;如个人仅签有服务合同的,则每份收入(50万越盾以上)按10%缴纳;如管理委员不直接给个人支付薪酬的,在签订项目承包合同时,管理委员会有责任向承包商通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宜。(完)
来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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