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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保证,对于在我国以分利合作方式(kontraktor production sharing简称KPS)进行的新上游油气业工程,如开采油田,钻油井工程活动,提供工程机械设备,物品免税进口优惠。
矿物能源部油气署长阿利芬(Iin Arifin Takhyan)昨日于此接见中国大使和矿物能源部官员后说明,以上进口免税优惠是续财政部长第No.06/PMK/010/2005关于上游油气业货品进口免税决定书(keputusan Menteri Keuangan/KMK)实施的。
并在决定书于上周签字后,政府保证新上游油气业分利合作工程享有进口机械设备物品免税优惠。而在此No.06/PMK/010/2005部长条例之前已签下的相同工程合同又将如何处置呢?因为合约已订,工程正在进行,机械设备势必已进口并已缴纳税金,岂不是丧失了受优惠机会?他说,此点将进一步洽谈,以便找出两全其美的方法。
他也坦承,还有一油气业税务项目和系统有待解决,也就是开采或钻井期间的增值税(PPN)问题,并需要有条例修改。这样开采活动期间免缴PPN才能进行。
据本报资讯,有三问题是油气业面对的税赋难题,即增值税PPN的退税问题,开采活动期间的PPN征税和进口机械物品的免税问题。
并在同意和反弹的论调中,目前PPN的退税(reimbursment PPN)已取得同意并将进行付款,而进口免税的财政部长决定书(KMK)也已签署。另外开采期免缴PPN却须经政府条例(undang-undang)的修改才能进行。
另外,有关分利合作工程(KPS)的PPN退税问题,他说按财政部长条例,要转移KPS身份变成义务缴税者并在其缴付PPN时收到缴税单(SSP),这样,即可申请退税,并按财政部长第No.518/KMK.6/2003决定书,PPN最迟在新合同付款后的120天或旧合同后的60天付还。
但据观察,政府常逾期退税,有的业者也反应说逾期时间会长达六、七个月之久。
来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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