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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銮讯)针对关税局规定酒类产品须贴税签事,马来西亚联合邦领商公会联合总会与财政部副部长拿督黄燕燕及关税局经过多次讨论后,当局答应这项措施展延至4月1日实施。该会也将相关的措施及规定传达给各州酒商公会,并提醒同业据实呈报以免被检举。该总会传达给各州酒商公会的有关规定为∶原订於2005年3月1日生效的酒类产品贴税签措施,经该会陈情,当局已同意展至4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入口商或代理商必须负责处理新旧酒类产品皆需贴上税签的事务。经已关闭或停业的入口商、代理商或本地厂商,由於尚有产品积存在各零售商内多年未售出,因此,有关零售商务须采取以下措施∶详细列出存酒数量、品牌、於何年购入,然后用商店信笺一一写明、签名盖章及附上商店酒牌(执照)复印本,说明要购买税签数量(每张税签20仙),然后以银行汇票(汇票上注明∶PENGARAH KASTAM NEGERI)一并交到酒商公会,再由酒商公会转交总会以集中处理。
税签必须按照规定,贴在瓶盖连接瓶颈之位置。
执法人员将上门调查
鉴於当局只限14天以完成以上措施,因此该会提醒申请者必须在即日起10天内,将申请书交到该会总会集中处理。申请者不得虚报税签数量,因执法人员接到呈报后将上门调查。
该会表示,一旦税签获准,有关业者可从总会领取税签。没有遵守上述措施的人士,可在1967年关税局法令第135条1项下被提控,若罪名成立,可被罚款高达5万令吉或货品价格10至20倍,视何者为高;违者也可被判入狱3年或两者兼施。
来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