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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生背景
纺织品服装贸易在世界货物贸易中有着重要的地位。长期以来,美国等发达国家对竞争力逐渐衰退的本国纺织品服装产业实行保护主义政策,在它们的压力和推动下,从1961年开始就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范围内先后形成了短期和长期《国际棉纺织品贸易协议》,1974年又扩大到《多种纤维协议》(以下简称"MFA"),MFA一直实行到1995年1月1日世贸组织成立为止。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纺织品服装贸易就是在上述多边协议特别是MFA规则的框架内进行的。根据MFA的规定,进口国在进口某一纺织服装产品后对其国内工业造成市场扰乱或威胁时,可以实行选择性数量限制,即针对特定国家实行进口配额限制。这是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非歧视原则和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严重背离。
发展中国家纺织品服装出口国对发达国家的歧视性纺织品服装进口体制表示了强烈不满,随着其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加强,他们于1981年11月在哥伦比亚召开协调会,发表了《波哥大宣言》,强调在未来的谈判中加强团结与合作,并首次提出将纺织品服装贸易纳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中。在发展中国家纺织品服装出口国的努力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纺织品服装贸易问题日益关注。
198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发表了一份题为《世界经济中的纺织品和服装》的研究报告,同时专门成立了一个纺织品服装工作组,研究和审议纺织品服装贸易放宽限制乃至回归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可能性。中国于1984年加入MFA并于1990年成为其纺织品监督机构的成员。1986年上半年,发展中国家纺织品服装出口国在北京召开的协调会上,又发表了《北京宣言》,进一步敦促发达国家开放纺织品服装贸易市场。
1986年下半年发动的乌拉圭回合把纺织品服装列为十五个谈判议题之一,确定了纺织品服装贸易回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的谈判目标。经过发展中国家纺织品服装出口国的不懈努力和坚决斗争,在发达国家做出较大妥协后,谈判各方最终于1993年12月达成了《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以下简称《ATC协议》)。
二、主要内容
《ATC协议》是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其它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截然不同,它只是阶段性适用,并不作为一套长期使用的国际纺织品服装贸易规则。《ATC协议》有效期自1995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共十年期限,不得延长。因此,《ATC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用以取代MFA并为最终取消配额限制而制定的一项特殊的过渡性安排,其核心目标是在规定的10年时间内,将长期背离正常国际贸易规则的纺织品服装贸易,重新纳入到由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管辖的轨道。在《ATC协议》中,把这种逐步取消纺织品服装贸易限制的做法称为一体化。《ATC协议》含有9个条款,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ATC协议》中逐步取消纺织品服装贸易限制的方案适用于协议附件所列的产品,这些产品的范围包括毛条和纱、机织物、纺织制品和服装四个组,涉及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HS)第50至63章的全部产品和第30至49章、第64至96章的部分产品,按海关HS六位数编码共约800个税号。它囊括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根据MFA已实行进口数量限制的全部产品,同时也包括少量的非MFA数量限制产品。
(二)十年内分阶段取消纺织品服装贸易限制
《ATC协议》中最主要的规定是,在不得设立新的限制的前提下逐步取消已有的纺织品服装贸易限制,这一规定通常称为"经济条款",它具体规定了现有纺织品服装贸易限制的取消方式,包括把《ATC协议》附件中的产品逐步从配额限制体制中取消;对仍然保留限制的产品进口配额逐步扩大数量。
此外,协议还规定,如果有成员实行不符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的其它纺织品服装贸易限制(例如针对非MFA产品的限制),则由进口国自己决定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一年内将其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一致起来,或是在十年过渡期内将其逐步取消。
1、逐步取消受配额限制的产品
《ATC协议》第2条规定,附件中所列产品必须在十年时间内逐步取消数量限制。取消的进程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3年,第二阶段为4年,第三阶段为3年,第四阶段于十年过渡期结束之后立即开始。第一阶段于1995年1月1日,取消的产品比例应不低于成员国1990年在附件所列产品范围内进口产品总量的16%。第二阶段于1998年1月1日,取消的产品比例为17%。第三阶段于2002年1月1日,取消的产品的比例为18%。最后到2005年1月1日,所有剩余产品(占1990年成员进口产品总量的49%)全部取消,届时《ATC协议》将自行终止。在符合上述规定比例的条件下,每个进口国可自主决定各阶段取消的具体产品,但取消产品目录必须包括以下四组产品:毛条及纱、机织物、纺织制品及服装。对于每一个阶段的取消产品清单,都要提前一年通知世界贸易组织。
2、逐步放宽配额的数量
放宽配额限制的安排是与取消配额限制产品的进程并行实施的一项计划。其具体做法是以1995年1月1日为起点,通过提高配额年增长率的方式,逐年增加从原MFA延续下来的现行双边协议的配额数量,达到渐进地放宽限制的目的。原MFA项下的配额,自1995年1月1日转至《ATC协议》后,即标志着协议规定的自动的自由化进程的开始。提高年增率的具体步骤是:从1995年1月1日起,将现行配额所适用的原MFA的年增长率再增加16%,作为协议第一阶段的年增长率。从1998年1月1日起,第一阶段的年增长率再增加25%,作为协议第二阶段的年增长率。从2002年1月1日起,第二阶段的年增长率再增加27%,作为协议的第三阶段年增长率。第四阶段于2005年1月1日完全取消配额。对于结转(本年度剩余配额转入下年度)、类转(各个配额类别之间进行数量转移)和预借(下年度配额提前到本年度)等灵活条款的混合使用,不再实行最高比例的限制。
《ATC协议》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经乌拉圭回合谈判而得到加强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纪律基础上,将纺织品服装贸易纳入GATT1994规则之下。《ATC协议》将逐步取消纺织品服装贸易限制的进程,与各成员在乌拉圭回合其他领域做出的影响纺织品服装贸易的承诺挂起钩来。所有成员必须在纺织品服装贸易方面采取行动,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改进市场准入,保证有关公平贸易规则得以执行,并在采取贸易政策措施时避免产生歧视。关于年增长率的调整条款,每一阶段末由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理事会对协议运行情况进行重大审议,若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受到破坏,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可以授权对未遵守协议的成员原本自动享受的下一阶段配额的年增长率水平进行调整。
(三)过渡性保障措施
在一产品被纳入GATT1994规则之前,若进口国证明某一产品的总进口数量剧增,对有关国内工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其实际威胁,并且自有关单个国家的进口出现急剧和实质性增加,则可针对该单个出口国家采取保护行动。这种保护行动被称为"过渡性保障措施"。但过渡性保障措施只允许针对未纳入GATT1994规则的产品使用,而已纳入GATT1994的产品应采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保障措施。过渡性保障措施可以在双方磋商后相互同意采取,或单方面采取,但须接受纺织品服装监督机构的审议。限制水平应不低于提出磋商那个月之前14个月中前12个月的实际进口或出口水平。保障措施可以保持3年,不得延长,或直至该产品纳入GATT为止,以早者为准。如果保障措施的实施时间超过一年,则随后各年的限制水平应在第一年所确定水平基础上每年至少增长6%,除非向纺织品监督机构提出其它正当理由。在使用保障措施的规定时,应该给予最不发达国家、小供应国、新进入市场的国家等以更优惠的待遇。
任何欲引用过渡性保障措施的成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纺织品监督机构其保留使用过渡性保障措施的权利。绝大多数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保留了使用该保障措施的权利,并同时提交了各自在纺织服装产品方面逐步取消限制的方案。只有少数几个成员放弃使用该过渡性保障措施的权利。这些成员被认定已将附件所列产品100%纳入了关贸总协议规则,提前实现了自由化。
(四)处理非法转口的规则
非法转口(在ATC协议中称为舞弊(CIRCUMVENTION))是指通过转运、改道、谎报原产地或原产国、伪造文件来规避协议的规定和逃脱配额管理的做法。只要有纺织品服装贸易的配额制度存在,就有可能产生非法转口问题。不仅进口国关注打击非法转口问题,出口国以及中转国和地区也都必须重视和防止出现非法转口问题。引用此条款时需要有关各方进行磋商并充分合作进行调查。如果经过调查,有足够的证据说明进口产品是非法转口产品,则进口国在同被指控为非法转口的出口国以及其它有关参与方进行磋商之后,可以采取适当行动。这种行动包括对进口产品拒绝清关;若在产品已经入境的情况下,则可以扣除有关出口国相应数量的配额。《ATC协议》还规定所有成员应在符合其国内法律和程序的情况下,制定必要的法律规定和行政措施来处理并打击非法转口行为。
(五)纺织品监督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专门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TMB)。TMB是一个常设机构,发挥调解和准司法的作用,它由一名独立主席和10名成员组成。成员的组成要求平衡并具有广泛代表性,还应按适当的间隔期进行成员的轮换。TMB成员由货物贸易理事会指定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来任命,以个人身份履行他们的职责。TMB以一致意见方式做出决定。
TMB负责监督《ATC协议》的实施,审查根据该协议采取的全部措施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包括各成员逐步取消纺织品服装贸易限制的自由化方案,以及根据过渡性保障条款所采取的限制措施。TMB就这些问题提出建议并做出裁决,各成员应尽量全面接受这些建议和裁决;如果他们不能接受,而且TMB进一步审议之后认为这些问题仍未获解决,那么就可以将其提交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处理。TMB还需要在过渡期的每一个阶段结束时,编写一份全面报告,提交给货物贸易理事会。
来源:WTO信息查询中心
责编:覃春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