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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给予优惠投资的业务种类有另外规定的税务方面的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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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分析有特殊的理由可成为特列类别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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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为放宽设在罗勇府和廉差挽的工业区的项目仍可享受第三区的优惠待遇,规定各工业区若在此份新的投资政策生效以前申请成为优惠投资的工业区,则设在上述工业区里的项目,可享受原第三区的优惠待遇, 有效期至二 00 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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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在第二区或第三区的工业区或工业村里的项目,(这些工业区或工业村必须在此份新的投资政策生效以前申请成为优惠投资的工业区)可按投资委第1/2536 号公布享受税务方面的优惠待遇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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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设在第二区的工业区或工业村里的项目,规定如下:( 不包括设在罗勇和廉差挽的工业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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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进口税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机器,给予减免一半进口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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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获免缴法人所得税七年。获优惠投资的企业,投资额在一千万泰铢以上(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必须在经营后两年内获得ISO9000 国际质量标准或其它相等的国际标准。若无法按上述要求办到,将被削减法人所得税的免税期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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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获免缴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所必需的进口原料的进口税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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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设在第三区的工业区或工业村里的项目,包括设在罗勇和廉差挽的工业区的项目,规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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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获免缴机器进口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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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获免缴法人所得税八年。获优惠投资的企业,投资额在一千万泰铢以上(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必须在经营后两年内获得ISO9000 国际质量标准或其它相等的国际标准。若无法按上述要求办到,将被削减法人所得税的免税期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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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获免缴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所必需的进口原料的进口税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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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内销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料获减免百分之七十五的进口税,每次获准期为一年,共为为五年。在泰国没有生产质量相当、数量不够供应的原料,方可进口。设在廉差挽里的工业区不在此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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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获免缴法人所得税期满后,再获减免上述税项百分之五十,为期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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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允许把水、电和运输费的两倍作为成本扣除,从项目有收入之日起,为期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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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可把基础设施的安装和建设费的百分之二十五从净利润中扣除。获准优惠投资的企业, 从企业有收入之日起十年内 , 可选任何一年或几年扣除上述费用。企业资产的折旧费仍按常规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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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搬迁到获优惠投资的工业区里的项目(这些工业区或工业村必须在此份新的投资政策生效以前申请成为优惠投资的工业区)可按投资委第1/2536 号公布享受税务方面的优惠待遇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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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搬迁设在第二区的工业区或工业村里的项目,规定如下:( 不包括设在罗勇和廉差挽的工业区)获免缴法人所得税七年。获优惠投资的企业,投资额在一千万泰铢以上(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必须在经营后两年内获得ISO9000 国际质量标准或其它相等的国际标准。若无法按上述要求办到,将被削夺法人所得税的免税期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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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搬迁设在第三区的工业区或工业村里的项目,包括设在罗勇和廉差挽的工业区,规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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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获免缴法人所得税八年。获优惠投资的企业,投资额在一千万泰铢以上(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必须在经营后两年内获得ISO9000 国际质量标准或其它相等的国际标准。若无法按上述要求办到,将被削减法人所得税的免税期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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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获免缴法人所得税期满后,再获减免上述税项百分之五十,为期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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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允许把水、电和运输费的两倍作为成本扣除,从项目有收入之日起,为期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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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把基础设施的安装和建设费的百分之二十五作为成本扣除。获准优惠投资的企业, 从企业有收入之日起十年内 , 可选任 何一年或几年扣除上述费用。企业资产的折旧费仍按常规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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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享受4 和 5 条规定的优惠待遇 , 必须在 2004 年 12 月 30 日前向投资委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