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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国际投资双边条约的产生和发展
二战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剧增。与此同时,众多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纷纷赢得了独立,并极力恢复和维护自己的经济主权。从50年代末开始,一场大规模的国有化运动在发展中国家逐渐展开,至60-70年代达到高潮。
从40年代开始,美国等发达国家纷纷立法,建立了旨在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制度。但对于海外投资者母国投资保险机构国际代位索赔权的实现仍无法保证。
继大规模国有化浪潮之后,发展中国家在其国内新的立脚点法中多有鼓励和保护外商投资的新规定,但它毕竟只是国内立法,仍不足以切实消除外国投资者的疑虑。于是,有关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专约(协定)得以逐渐盛行。
二、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的类型
有如下三种模式: (一)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由于这种条约牵涉的范围颇为广泛,因而对于外国投资的法律保护这一特定问题,往往缺乏明确具体的专门规定,难免流于笼统抽象。
(二)投资保证协议
此类双边协议的核心在于让对方缔约国正式确认美国国内的承保机构在有关的政治风险事故发生并依约向投保的海外投资者理赔之后,享有海外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代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及地位。
(三)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此类协定内容详实具体,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并举,能够为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因而一问世便得到各发达国家的竞相效仿和大力推行。而且也为发展中国家所广泛接受。
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范围 (二)准许入境投资以及给予的待遇 (三)外资利润汇出 (四)缔约方的代位权 (五)征收及补偿标准 (六)争端解决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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