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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不断提高国家的技术能力,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符合于国家扩大经济,科学、技术合作政策;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16、43、100条;本法对外国向越南转让技术作出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鼓励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向越南转让技术。越南保障向越南转让技术的外国组织、个人的各项权利和权益,为转让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条 本法中,下列名词语作如下解释:
1、"技术转让方"系指向越南转让技术的-方,包括具体法人资格的一个或多个外国经济、科学、技术组织和其他组织和个人。 2、"接受技术方"系指接受技术的一方,包括一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越南经济、科学、技术组织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3、"双方"系指转让技术一方和接受技术一方。
第三条 下述活动视为转让技术:
1、转让发明、有益方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其他学术所有权; 2、以附带设备或不带设备的形式,通过技术方案、设计资料、公式、技术参数转让专利或专业技术知识; 3、提供技术服务、咨询,包括培训和提供信息。
第四条 向越南转让技术不得违背下列原则:
1、提高技术水平、生产效益、产品质量或创造出新产品; 2、不影响安全生产; 3、合理使用能源、资源及人力资源; 4、不造成环境污染。 鼓励转让技术的领域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公布。
第二章 技术转让合同
第五条 其有商业性质,或对所有权和义务具有约束的技术转让,均以合同的形式进行。
第六条 技术转让合同必须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1、转让的技术对象;名称、内容、技术特点和所要达到的结果; 2、价格、条件及结算方式; 3、转让地点、期限和进度; 4、与工业所有权有关的条款; 5、合同有效期限、修改条件和终止; 6、双方为不使技术和技术转让出现差错,在转让技术的质量、可信度、维修、保密范围或其他方面作出承诺。 7、与技术转让有关的培训工作; 8、从履行技术转让合同之日起产生的纠纷的解决办法,解决纠纷适用的法律。
第七条 下述条款不写进合同,经越南有关国家职能机关允许的除外:
1、限定接受技术一方购买由转让方指定的原材料、生产资料、中间产品,或使用转让方指定来源的人力。 2、控制接受技术方的生产规模、产品销售价格、销售范围,包括指定产品销售代理商或贸易代理人。 3、限定接受技术方的出口市场,但转让方正在进行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或已向第三方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市场除外。 4、限制接受技术方对转让的,技术进行研究和发展,或通过其他途径接受相似的技术。
第八条 技术转让的价格由双方商定。
第九条 双方可协商对转让技术一次付款或分期付款,也可两种方式相结合。
第十条 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七年,需要时,国家职能机关可允许签订较长期限的合同。
第十一条 各方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可要求对方通报转让技术的改进和革新情况。 根据有来有往的原则,一方对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改进或改革感兴趣,对方有义务向另一方提供有关改进和革新的资料。
第十二条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如经协商纠纷仍无法解决,可提交越南仲裁机构或由双方商定的某仲裁机构或审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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