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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财政部业于去(2003)年12月12日发布第206/2003/QD-BTC号函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使用及管理制度,并将自本(2004)年度起开始实施,该第206/2003/QD-BTC号函规定取代该部1999年12月30日第166/1999/QD-BTC号函规定,其中重点摘译如下:
(一) 举凡价值为1,000万越盾的企业资产(目前1美元可兑换越盾约15,662元),均获视为企业固定资产(以前规定为50万越盾)。
(二) 对在年度或期度中属非经常发生固定资产高额维修费的产业厂商,应在其期内经营支出项下预拨其维修费用,但须确保企业预拨后经营仍能获利的条件,同时厂商应制定其预拨维修企业固定资产费用计划,并向直接管理税务机关报备。
(三) 当企业固定资产增、减值或中止参与企业营运时,厂商应开始进行或中止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以取代以前以整个月数办法计算之规定。
(四) 土地长久使用权(即无期限者)系属特殊的企业固定资产,厂商应视为企业无形固定资产且以其原价计算,并不准予折旧。
(五) 企业二手固定资产经使用期之认定,厂商应根据该资产价值剩余之比例及越南政府规定之使用年限表为之。
(六) 越南国内外BOT方式投资案企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之认定,系自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至结束投资案止期内为之。
(七) 倘厂商合乎规定条件时,准予自行选择符合其经营特性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包括重直线式折旧、依据产量式折旧或依其价值逐渐衰减调整式折旧),并仅须向税征机关办理登记,以取代以前强制使用指定之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且若欲变更时,须取徥权责机关应允之规定。对取得高经济效益而采行垂直线式折旧的厂商,准予迅速进行折旧,但其最高折旧率不得超过垂直线式折旧率之二倍,以加速汰换机器设备生技术、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设备、管理工具、畜牧及长年果园。当厂商对其企业固定资产迅速进行折旧时,须确保企业经营获利。
(八) 每项企业固定资产将分别适用其经厂商选择之折旧方法,并应办理该资产整个时期一贯适用方法之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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