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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越南经济时报》报道,越南国家银行目前发出2001年1号通知,就越南企业直接向外国投资的外汇管理作出规定。
通知指出,从2001年2月3日起,越南企业为了向外国投资,必须在获准进行外币活动的越南商业银行开设账户,企业向国外汇款或从国外汇款回越南等,所有与国外投资有关的活动,都必须通过这个账户。
对于向国外汇出投资款项,以及从国外汇回利润,企业必须在企业所在地的省、市国家银行进行登记。企业只能用上述外汇账户上的外汇向国外投资。
每年企业必须把在国外投资获取的利润及其他合法收入汇回越南,最迟不得迟于财政年度结束后6个月。当投资项目结束或停止,也必须在结束后6个月内把款项汇回越南。
来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网
责编:韦素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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