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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商标法律简介
WWW.CAEXPO.ORG   2005-06-03 12:01:44

    注册商标的期限
    自申请日算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注册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
    有意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转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他们必须向商标局呈交《商标注册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即TM15)和转让合同。转让申请经商标局核对后,原有《商标注册证》将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
    商标注册人也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合同,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在这里,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者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而被许可者也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品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呈报商标局备案。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包括了:
    (一)未经注册商标拥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
    (二)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志的行为。
    (三)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损害的行为。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者,除了必须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并受罚款外,也可以由国内贸易与消费人事务部依标签法令(Trade Description Act)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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