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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授权律师声明
www.caexpo.org   2005-08-17 09:21:15

  “中国—东盟博览会”、“南博会”名称以及相关标识、会歌、会徽吉祥物等实体权利和知识产权属于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专有。未经授权,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出于任何目的非法使用。

  

  近来,随着第二届博览会召开日期的临近,发现一些部门、单位、个人未经许可、委托、授权,采取下发红头文件、接受委托、募集赞助、合作等多种形式以盈利或扩大宣传为目的,采取擅自编辑图书、画册举办活动以及依托于此招揽合作等方法进行擅自活动,其行为在损害中国—东盟博览会声誉的同时,加重了不明真相企业的负担,属于严重侵权和非法行为。


  我们正告侵权单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同时,保留追究其法律、经济责任的权力。

 

  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中国—东盟博览会,为了给参会嘉宾、客商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正式授权下列单位编制部分宣传资料:
   

  1、授权广西南博信息有限公司(中国—东盟博览会官方网站运营公司)编印《第二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会刊》。
   

  2、授权广西南宁直线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编印《2005中国—东盟博览会服务手册》。
   

  3、授权南宁广深缘科技有限公司制作《中国—东盟博览会专用地图·南宁》。

 

  除此之外,在刊物编辑、出版方面没有其他授权,而且对上列单位的授权均对直接或变相转委托行为进行了禁止性限制。

 

  请收到类似招商邀请的单位或个人及时向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核实或举报。举报电话:0771-2109812。

 

  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常年法律顾问     

   张树国律师    骆伟雄律师
     2005年7月30日

 

责编:覃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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