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布、撤展人员凭有效施工证进馆布、撤展。
第二条:南宁国际会展中心1、3、4、5、14、15号展厅地面负荷不得超过1.5吨/米2,2、6、7、8、9、10、11、12、13号展厅地面负荷不得超过3.5吨/米2。
第三条:参展单位不得拆改、损坏、污损原有建筑物和各项固定设备。所有地面墙面不得敲钉、打洞。馆内运输请使用橡胶轮或尼龙轮的手推车。
第四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放射性危险品进馆,参展单位如有特殊需要,必须向保卫办公室提供详细资料,征得保卫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放在指定地点,并指定专人看管。
第五条:参展单位不得任意移动摊位内配备的设备、展具等。各布、撤展单位对摊位的搭建形式如有特殊要求,必须预先与展览办公室联系,经同意签字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参展单位不得擅自拆动和增减展厅内的一切固定电器设备和照明灯具。每个标准摊位提供一个500W的电源插座,仅供一般用电。如超过所规定的用电量,需提前至2005年8月30日前向展览管理部提出申请办理用电,并提供展位内用电示意图,展位供电由现场指定电工负责接驳。
第七条:各布、撤展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用电规定,电工必须持证上岗,自觉遵守安全用电操作规程。
第八条:在搭建摊位时展板与墙面必须保持50公分以上距离。
第九条:严禁在展馆内使用任何电器设备烧煮食物。
第十条:施工应使用防燃材料及防火处理。变压器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
第十一条:布展工作时间:2005年10月10日至17日8:30-18:00,18日8:30-13:00, 18日13:00封馆。布展企业如需加班,必须在当天下午3:00前向展览办公室提出申请,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严禁在消防安全通道堆放任何物品,对防火安全小组提出的整改措施,必须立即执行。
第十三条:单位进场施工前须与主办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若有违反,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由布、撤展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