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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越南《经济时报》5月29日报道,越南贸易部近日颁发第10号决定,公布独资外资企业或合资联营经济组织关于从事商品贸易、进出口权限和商品分销业务的目录和实施路径。
根据上述决定,2007年当年,外资企业可通过合资形式(持股不得超过49%)获得分销权(货物贸易代理、批发、零售、贸易转让权)。从2008年1月1日起,越南将不限制在合资企业中的持股比例,自2009年1月1日起,越南将允许外商成立全资商品分销企业。
报道称,尽管获得上述开放权限,但外资企业仍不得出口原油(自2011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将获得大米出口权)、进口香烟、雪茄、汽油、煤油、柴油、报刊杂志、磁带光盘和飞行器(直升机、飞机和宇宙飞船)等。自2009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可直接进口药品、影片、各类年历、明信片和邮票等。
来源:商务部网站
责编:柳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