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品,《海关进出口税则》将其划分为第五大类第25至27章,主要包括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水泥、矿砂、矿渣、矿灰、矿物燃料、矿物油、沥青物质、矿物蜡等。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对资源和能源的需求也在不断加大,仅靠国内供应远远不能满足,因此,资源和能源性产品的进口成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必要保证。同样,以资源和能源性为主的矿产品在中国与东盟的贸易中也占有重要地位,也是中国-东盟自贸区降税开始后双方得益的主要领域之一。
我国对东盟矿产品出口的主要目的国为印尼、新加坡、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和泰国,本期电子周刊主要介绍中国、印尼、马来西亚和泰国的矿产品降税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