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博览会展位仅限经过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的参展单位使用。参展企业名称须与《展位确认书》及楣板名称相符,不得转售、倒卖、转让或转租展位。凡属展位实际使用单位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单位不一致的,均视同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包括:
(1)以联营名义将展位转给联营单位使用。
(2)以供货或协作名义将展位转给供货、协作单位使用。
(3)以非参展单位(指未经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的单位)名义对外签约。
(4)以借用名义将展位转给(借给)其他单位使用。
(5)未经许可擅自对调、对换展位。
(6)向供货、联营、协作等单位高价收取参展费用。
(7)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总公司或集团公司(以下统称总公司)直属子公司可以总公司名义参展(即以总公司名义办理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并使用总公司的展位。
2、参展商品须与《展位确认书》中确认的展品一致。
3、参展企业须携带《展位确认书》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格证明材料参展,积极配合现场管理人员查验。
4、参展商及其他参会人员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包括楼梯、通道等)摆放展样品及其他物品。
对展位以外摆放的各类展样品和物品,有相关执法部门予以暂扣。经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验核实合格的产品予以退还,凡核实属假冒伪劣产品有工商部门予以销毁。在对违规摆放的物品处理中造成的任何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物主承担。
5、未经允许,不得利用公共场地搭建广告牌,不得在自己展位以外的区域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资料,不得在现场进行高音宣传、大声喧哗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等影响展览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6、各参展商要妥善保管好参展物品,每天闭馆前要将展品存放展柜,贵重物品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由专人看守和护理。大会对每个专题展厅都安排保安24小时值班,但对展品丢失或损坏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