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博览会出入境检验检疫服务指南
为了办好中国—东盟博览会,方便各国客商和有关人士出入境检验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专为中国—东盟博览会批准的便利措施,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设置
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各主要口岸设置中国—东盟博览会检验检疫货物专用通道、参会人员礼遇通道和专用通道,实行优先检验检疫,优先通关。主要航空口岸有南宁、桂林、北海;海港口岸有北海、防城港;边境陆路口岸有凭祥、东兴。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委托中国外运广西公司全权办理参展物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事宜。
二、入境参展物检验检疫方式和工作流程
(一)检验检疫方式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参展物实行口岸查验,展出地集中检验检疫监管的方式。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专门设立有中国—东盟博览会检验检疫现场办公室(以下简称“检验检疫现场办公室”),负责会展现场的咨询、报检和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并在会展期间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
(二)参展物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见如下示意框图)

三、入境参展物的报检管理
(一)参展物主要是指展品、礼品及样品等,需由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在入境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提交参展物清单及有关参展物的证明文件,提单/运单等,并注明是否展后销售。
(二)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参展物的性质,实施感观检查或检疫处理后,予以放行。必要时,出具通关单或有关检验检疫证单。
(三)参展物运达展出地点后由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现场办公室申请办理报检手续。
(四)对非销售的展品可免予检验,涉及放射性检测的重金属矿、石材产品等除外。
(五)展品为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时必须附有输出国官方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属于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还须提交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业、林业部门签发的检疫审批单。
(六)需要展后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报检时应申请品质、安全卫生、标签等项目的检验, 报检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2、当标签中有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化妆品还应提供成份配比等相关材料。
已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可免于提交上述材料,报检时只需出示证书原件并提交1份复印件即可。
(七)展品为微生物、生物制品和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报检时须持有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八)进境参展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和标识要求。
(九)为提高通关速度,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可提前办理报检手续,参展物运抵入境口岸时,进行必要的查验后,即可快速放行。
(十)参展物一律免收检验、检疫、除害处理和监管费用。
四、中国对入境参展物品的有关规定
(一)下列物品禁止入境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其目录可参阅国家质检总局在网站WWW.AQSIQ.GOV.CN上《动植物检疫》栏目公布的《禁止从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二)参展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的规定
1.以下参展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前由广西检验检疫局负责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动物及其产品:
(1)观赏鱼;
(2)食用性动物产品;
(3)蚕茧;未经加工的养殖珍珠。
植物及其产品:
(1)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2)粮谷类:大麦、黑麦、燕麦、高梁等及其加工产品,如麦芽等;
(3)豆类: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
(4)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
(5)饲料类:麦麸 、豆饼、豆粕等。
2.以下参展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前由广西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栽培或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
3.以下参展物不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动物产品: 蓝湿 (干)皮、已鞣制皮、净洗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条毛、贝壳类、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不含鲜蛋)、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使用高温炼制的动物油脂);
除上述以外的动物产品,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报,由国家质检总局检疫审批。
4.需要检疫审批的参展物,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在展品交付装运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申办时须提交参展物清单和有关参展证明文件。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在入境时可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补办。
(三)下列特殊物品报检前须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微生物、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人体组织等特殊物品。
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在展品交付装运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申办时须提交中国政府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签发的《医用特殊物品准入境证明》。
(四)需要进行展后销售,而未获得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下列展品须申报备案核准手续
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低压电器、小功率电动机、电动工具、电焊机、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类、信息技术设备、照明设备、电信终端设备、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汽车零部件、机动车辆轮胎、安全玻璃、农机产品、乳胶制品、医疗器械产品、消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装饰装修产品、玩具、无线局域网产品。
有关详细产品目录和信息,可查阅网站http://www.cnca.gov.com/,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33号、2002年第60号、2004年第6号、62号、2005年第137号、198号、2006年第103号公告和国家认监委2005年3号公告等。
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在展品交付装运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认监委备案核准。申报时须提供有关参展证明、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书、生产国官方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合格证书以及生产厂家对该展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的自我申明等。申报的数量不应超出展览用途。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备案核准手续的,在入境时可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补办。
需要申报汽车产品的,由广西检验检疫局请示国家认监委,经同意后方可予以报检。
五、参展物的展后处理
(一)参展物展后处理的基本要求
展后需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展品,须由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补齐相关的手续,随附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相关证单,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参展后复出境的参展物,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附上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相关证单,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出具通关单。
(二)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展后处理
展览结束后,参展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一般应退回参展国或作销毁处理。参展商或代理人要求保留的,必须经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批准,并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许保留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作除害或销毁处理。
(三)预包装食品、化妆品的展后处理
需要展后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应当在入境报检时申请进行品质、安全卫生、标签等项目的检验,经检验合格者方可销售,不合格者不准销售,展后作退运出境、销毁或技术处理。
(四)列入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展品的展后处理
列入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管理的入境参展物,对已获得“3C”认证并加施“3C”认证标志及已经办理备案核准手续的展品可以在展后进行销售;未获得“3C”认证资格或未经办理备案核准手续的,不准在中国境内销售,展后一律作退运出境或销毁处理。
六、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
(一)入境检验检疫:旅客入境时按规定申报—→测量体温—→现场检疫查验—→查验携带物品—→合格放行。
(二)出境检验检疫:旅客出境时按规定申报—→测量体温—→现场检疫查验—→合格放行。
如果有发热、寒战、咳嗽、呼吸困难、腹泻、呕吐等体征或症状之一的旅客,以及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病的旅客,在出入境时,须主动口头向检疫官员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
七、人员携带物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携带的参展物品按入境参展物的规定执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在各出入境口岸公告栏和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的网站(http://www.caexpo.org)上公布人员携带物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有关信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56号公告《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禁止携带入境的物品
1.人类血液及其制品(除人血清白蛋白以外);
2.水果、辣椒、茄子、西红柿;
3.动物尸体及标本;
4.土壤;
5.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
6.活动物(伴侣犬、猫除外)及动物精液、受精卵、胚胎等遗传物质;
7.蛋、皮张、鬃毛类、蹄骨角类,油脂类,动物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鲜奶、奶酪、黄油、奶油、乳清粉,蚕蛹、蚕卵,动物血液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8.转基因生物材料;
9.废旧服装。
如您携带了上述物品,请主动交由检验检疫官员处理.
(二)允许携带入境但须向检验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检疫的物品
1.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烟叶、粮谷、豆类(入境前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鲜花、切花、干花;
3.植物性样品、展品、标本;
4.干果、干菜、腌制蔬菜、冷冻蔬菜;
5.藤、柳、草、木制品;
6.犬、猫等宠物(每人限带一只,须持有狂犬病免疫证书及出发地所在国或者地区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入境后须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隔离检疫30天);
7.特需进口的人类血液及其制品、微生物、人体组织及生物制品(入境前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如您携带了上述物品,请主动向检验检疫机关口头申报并接受检疫。
八.法律责任及解释
(一)对不如实申报或逃避检验检疫监管的,或造成疫情疫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违法、失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服务指南由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八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