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博览会通关指南
为便于中国—东盟博览会主办机构、参展商和企业人士了解海关对参展货物、物品通关的有关规定和报关规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它有关法规、规定,制作本通关指南。
南宁海关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位于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南宁市,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领导。南宁海关辖区范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关区下辖11个处级隶属海关,分别为北海、钦州、防城、东兴、梧州、贵港、柳州、桂林、凭祥、水口、龙邦海关,分布在对外开放的江海港口、空港、陆路边境口岸,负责办理各口岸进出口货物、物品通关事务。南宁口岸进出口货物、物品通关事务由南宁海关现场业务处负责办理。关区主要航空口岸有桂林、南宁、北海;海港口岸有北海、防城、钦州;边境口岸有凭祥、东兴、水口、龙邦;江河口岸有梧州、柳州、贵港和南宁。
长期以来,南宁海关立足广西,服务广西、服务国家,积极发挥海关职能作用,通过引进现代科技理念和手段,深化通关作业制度改革,优化通关作业流程,简化通关作业手续,建立高效的物流监控系统,创造一流服务质量,大大提高了通关效率和执法水平,促进了国际贸易安全与便利化。
南宁海关将以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落户南宁为契机,以促进发展为宗旨,以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为已任,奋发进取,不辱使命,全力支持、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
南宁关区海关分布图

通关指南
一、 展览品通关流程及管理规定
(一)展览品监管模式和监管地点
中国—东盟博览会举办期间,南宁海关对进口展览品实行口岸转关、展出地申报查验的集中监管方式。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为海关临时监管区。南宁海关在南宁国际会展中心设立专门办事机构,派驻监管人员,负责办理进口展览品的海关手续。
(二)展览品通关流程
1、一般展览品进出境通关流程
⑴进境通关流程
—参展商向代理人提交《中国—东盟博览会进境展览品申报用装箱清单及发票》(以下简称《展览品清单》);
—代理人向海关申报;
—海关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代理人、参展商;
—参展商在境外对展览品贴上博览会参展标志;
—展览品运输入境;
—代理人向口岸海关申报将展览品转关至南宁国际会展中心;
—展览品运至南宁国际会展中心;
—展览品进入海关监管仓库;
—代理人向提交《展览品清单》、转关运输申报单及相关单证;
—海关查验、放行;
—展览品进入展馆布展。

⑵出境通关流程
—展览品复出口申报,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转关运输申报单(从广西口岸出境可免)、《展览品清单》及相关单证;
—海关接单审核;
—海关查验、施封;
—展览品运至出境口岸;
—代理人向口岸海关申报;
—口岸海关审核、放行;
—海关核销。

2、参展商随身携带展览品进出境流程
⑴进境流程
—参展商在境外填写《展览品清单》;
—参展商携带展览品入境;
—参展商向口岸海关申报并递交《展览品清单》;
—口岸海关接单、查验;
—制作关封交给参展商或其代理人;
—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将展览品和关封带至南宁国际会展中心;
—向海关申报并递交关封;
—海关查验、放行;
—参展商将展览品带入展馆布展。

⑵出境流程
—展览品复出口申报,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展览品清单》;
—海关接单审核;
—海关查验、施封;
—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将展览品、关封带至出境口岸;
—向口岸海关申报;
—口岸海关审核、放行;
—海关核销。

(三)展览品进出口有关规定
1、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在中国—东盟博览会开幕的20天前向南宁海关办理中国—东盟博览会备案和展览品集中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2、进口展览品应于进境之日起的6个月内复运出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应报经南宁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3、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在南宁海关驻南宁国际会展中心的专门办事机构办理展览品进口申报手续。从南宁以外的口岸进口的展览品,应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申报进口展览品时应向海关递交转关运输申报单及展览品清单。
4、进口展览品不得擅自移出海关临时监管区,因故需要移出的,应向驻点海关办事机构申请办理海关监管手续。进口展览品在展览期间需要更换展位、存入或移出监管仓库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报备。
5、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于展览品开箱前通知海关,以备海关到场查验。海关对展览品进行查验时,展览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负责搬移、开拆,协助海关进行查验。
6、复运出境的进口展览品,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递交出口报关单、复出境展品清单和转关运输申报单向海关办事机构办理出口申报和转关出境手续。
7、对暂时未能退运出境的展览品,主办单位、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应于中国—东盟博览会闭幕的次日,将展览品存放到海关指定的监管场所或监管仓库,接受海关监管。
8、除另有规定外,中国—东盟博览会结束后在我国境内留购的展览品,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向南宁海关办理留购展览品进口申报手续,并负责向海关缴纳进口关税和其它有关税费。
9、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出售的进口小卖品,如属于监管证件管理的物品,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办事机构交验有效的批准文件,并缴纳进口关税和其它税费。
10、进口展览品转运我国境内异地展览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事先向海关办事机构提出申请,递交批准文件和展品清单、转关运输申报单,海关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关手续。
11、进口展览品全部复运出境和全部办结有关海关手续后,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提交展览品核销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二、南宁海关支持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通关便利措施
(一)对展览品实施一次性行政许可审批制度,对展览品不分国别和批次,实行每届博览会展前集中统一行政许可审批制。
(二)对展品实行口岸转关、展出地集中验放的快速通关模式,参展商可自行选择最便捷的中国口岸运入展览品,进境口岸海关将展品直接转至南宁国际会展中心,驻会海关在会展中心集中为参展商办理进境展品通关手续。
(三)设置专用通道,24小时预约通关,海关在广西各主要口岸监管区域设置“博览会展品、人员”专用通道,实行全天候无假日值班和24小时预约通关制度,为进境展览品、参展宾客提供实时的通关服务和热情的通关礼遇。
(四)实行驻点监管,展品免收保证金,海关在南宁国际会展中心设置监管场所,对展品实行驻会监管,参展商免于向海关提供展品保证金或书面担保证明,免除参展商经济负担。
(五)对会展中心海关监管区实行科学、规范管理,海关在国际会展中心设立监管区域,规范监管仓库、各类展厅、展位的名称和编码。同时制定国际会展中心监管区管理规定和参展展品销售管理规定,实现对国际会展中心海关监管场所和进出车辆、人员、展品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六)对进境展品实行清单式预申报监管模式,对进境展品统一实行清单式预申报,展后对博览会中属宣传、消耗及退运等非出售进口展品,实行清单式核销制度;对留购展品及转至国内其他展会继续展出的展品办理海关手续,降低展商及其代理商成本,实现对展览品的科学管理。
(七)实行海关、检验检疫“一站式”通关作业模式,海关与检验检疫驻会机构实行“联合办公、共同查验、一站式服务”的通关作业模式,对进境展品的查验、检验工作联合进行,加快展品验放速度,为参展商或其代理人节省布展时间。
(八)实行展品布展时查验模式,对展品实行布展时查验模式,将海关查验与参展商展台布展同步进行,避免因多次开拆包装和运输对展品造成的破损,提高海关查验效率,为参展商布展提供便利。
(九)对留购展品实行展前具保、展后结算制,对境外参展商在博览会期间出售的展品和小卖品涉及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由主办方秘书处和货运代理在展前分别以保证金的形式向海关具保,参展商或其代理人无需在办理展品通关手续时向海关缴纳相应的税费或逐票具保,展后按实际出售品种和数量核算应征税款,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免税款,保证了展品“通得快,管得住”。
(十)实行陆路边境口岸直通车监管制度,对经我国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广西主要陆路口岸直达南宁国际会展中心的外籍客、货车辆,实行边境口岸至南宁国际会展中心直通车监管制度,为展品、人员实现快速运输提供便利的通关条件。
(十一)实行跨部门、跨关区通关应急处置机制,建立由南宁海关博览办、有关职能部门和口岸海关组成的统一协调、快速处置突发情事的通关应急协调机制,关区各口岸现场、总关与关区各口岸间和关区与外关区间三位一体的通关应急处置预案,主动联系、协调外关区海关给予进境参展、参会人员及展品通关便利,及时处理通关疑难问题,消除制约通关效率的各种不利因素,确保参会人员和参展展品快速有序通关。
(十二)建立信息共享、协作联动、促进口岸便捷通关的合作机制,共同构成支持办好“中国—东盟博览会”的一流服务体系。密切与自治区、南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报告、协商、协作和互通信息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关贸协作机制,与自治区博览局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工作联系机制,提高服务博览会工作水平。加强与口岸联检部门的合作,从服务博览会大局出发,完善联系、沟通、配合和快速反应机制。加强与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的合作,建立诚信合作机制,推动海关与企业新型合作伙伴关系的建设。
三、旅客通关流程及管理规定
(一)旅客通关流程
1、旅客选择“申报通道”或“无申报通道”;
2、选择“申报通道”的旅客填写《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3、海关审核《申报单》与所申报物品;
4、对选择“无申报通道”旅客的行李物品海关进行抽查;
5、旅客通关。

(二)管理规定
―――记者及所携摄影器材
1、港澳台记者及其携带摄影器材入境
港澳记者携带的广播、摄影、摄像及传真机等器材入境时,须持有中国记协出具的证明信和保函,并提供器材清单,海关准予暂时进境。
台湾记者携带广播、电视、摄影等设备器材进境,应向海关申报,海关凭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或中国记协的保函,准予暂时进境。
海关准予暂时进境的有关设备器材,不得在境内出售或转让,携带人应原物如数带出。
2、外国短期来华记者及其携带摄影器材入境
国宾随行记者携带的摄影器材海关验凭外交部新闻司出具的“国宾随行记者器材证明信”和摄影器材清单准予进境,免于办理担保手续。
其他外国短期来华记者携带入境的摄影器材海关可验凭外交部新闻司提供的证明验放,有关担保手续由接待部门负责办理。
―――无线电器材
进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必须持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经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核准,到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相关批准证件放行。
任何个人禁止携带、邮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包括天线、激励器、功率放大器)入境。
―――外币
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
出境人员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如超出上述等值,须凭入境时填具的海关申报单或银行或外汇管理局出具的许可证明予以放行。
―――人民币
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限额为20000元,超出的不准进出境。
―――黄金饰品
旅客带进黄金及其制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进境时应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予以免税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黄金其制品,视同进口货物,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件,予以征税放行。
―――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宗教用品
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音像制品进出境,应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无禁止进出境内容的,按自用合理数量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予以退运。
个人禁止携带和邮寄禁止进出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
旅客携带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进境,以本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禁止进境。
进口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由展览、展示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将音像制品目录和样本送海关审查。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管理。
―――文物
旅客携带文物进境,应在进境时向海关书面申报,并报明有关文物需要复运出境。
携带文物出境必须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盖的 “火漆印”及文物外销统一发货票,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
四.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分类、限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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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品 种 |
限 量 |
第一类 物品 |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它生活用品 |
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一件 |
第二类 物品 |
烟草制品 酒精饮料 |
(1)港澳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港澳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 (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
第三类 物品 |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
(1)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出国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算至毕业之日止),远洋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任选其中1件免税 (2)其他旅客每公历年度内进境可任选其中1件征税 |
五、行邮税
海关对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实施专用税则、税率。
现行税率分三个等级:第1号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食品、饮料及本表2、3税号没有包括的物品 [税率10%];第2号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照相机、数码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其它电器用具,自行车、手表、钟表及其配件、附件,化妆品 [税率20%];第3号 烟、酒 [税率50%]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仿造的货币及仿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七、展品监管常见问题注意事项
(一)酒类和烟草类物品参加中国—东盟博览会时,在海关方面将有哪些特殊规定,如何办理参展手续?
答:1、海关方面要求:
酒类产品:根据《国务院税收委办公室关于明确停止减免税的餐料商品范围的意见》(税委办[1995]13号)规定已明确酒类商品停止减免税。因此,酒类展品参展后转国内销售的,不能享受《财政部关于首届中国—东盟博览会部分展览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财关税[2004]50号),即不能减免关税。海关对参加中国—东盟博览会的酒类产品按暂时进境货物进行监管,展后应于货物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全部复运出境。如转国内销售,按一般贸易处理,需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并由申报人向海关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和照章纳税。
烟草类产品:海关对参加中国—东盟博览会的烟草类产品按暂时进境货物进行监管。如转国内销售,按一般贸易处理,需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并由申报人向海关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和照章纳税。
2、检验检疫方面要求:
酒类展品:入境参展不需审批,但展后需销售的,在入境参展前需要办理标签审核手续,具体程序按《中国—东盟博览会出入境检验检疫指南》规定办理。
烟草类展品:
(1)烟叶及烟草薄片类展品在入境参展前需要经检疫审批、具体程序按《中国—东盟博览会出入境检验检疫指南》的四、(二)规定办理。
(2)卷烟展品入境参展不需检验审批,但展后转国内销售的,应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在展馆内销售。卷烟进入国内流通市场需申领进口许可证。
(二)1、关于会展期间用于展示的食品(如水果等)、化妆品和药品可否免费给观众品尝或试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在数量和总值合理的范围内,对下列进口后不复运出境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在展出活动中能够代表国外货物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在参展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饮料(不含酒精)的样品,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由参展商免费提供并在展出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个人使用或消费的;
(2)单价很小作广告样品用的;
(3)不适用于商业用途,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的零售包装容量的;
(4)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本项3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系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2、若要销售这些产品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是否应交纳关税?
答:根据《南宁海关对“中国—东盟博览会”进口展览品监管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出售的进口小卖品,如属于监管证件管理的物品,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办事机构交验有效的批准文件,并应向海关缴纳进口关税和其它税费。
附:常见属于监管证件管理物品的批准文件:
属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需要向商务部申领进口许可证;
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需向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领《允许进口证明书》或《物种证明》;
属精神药品(包括精神药品标准品及对照品)的,需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领《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属麻醉药品(包括麻醉药品标准品及对照品),需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领《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属《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工业化学品,需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属农药(包括原药、制剂或成品),需向农业部申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总计数量在200盘以上的音像制品,需向文化部免领《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
属未曾在中国登记(除农药以外)的任何化学品,须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并申领《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
需要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应当在入境报检时申请进行品质安全卫生、标签等项目的检验,经检验合格者方可销售,不合格者不准销售,展后作退运出境、销毁或技术处理。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水果类展品可在货到后立即实施检验检疫,但展商需提前报告水果种类和数量清单,以便把其列入总清单计划进行管理。货到七天前展商需委托报关总代理人中国外运广西公司到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检疫审批和提前办理报检手续,以便快速通关。
对于出售、留购或因其他原因需缴纳海关税费的符合《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中泰果蔬零关税协议》享受降税优惠的展览品,海关根据有关协议条款办理手续。
根据海关总署108号令第19条,原产于东盟任一国的产品,运往我国展览,在展览期间或展览结束后销售至我国境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
(1)出口人已将产品从东盟出口国运至展览国并已在展览会实际展出的;
(2)出口人已将展品转让给我国境内收货人;
(3)在展览会期间或展览结束后销售至我国境内的产品,其状态与展出时的状态保持一致。
符合上述规定的展览会展品进口报关时,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该东盟出口国的原产地证书,同时还应提供展览举办国有关政府机构签发的注明展览会名称及地址的证明书,同时需符合海关总署108号令第10条关于直接运输的规定。
(三)对于展商随身携带入境展品(如玉石、珠宝等)海关有哪些监管政策?
对于展商随身携带展品入境,由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展览品带至南宁国际会展中心后,参展商应联系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后才能参展。
展后转国内销售的玉石、珠宝类展品,按一般贸易处理,由申报人向海关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和照章纳税,属黄金及其制品的,还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领金产品进口批件;属镶嵌濒危物种制品的首饰,需向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领《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
(四)展品留购的具体措施和程序是什么?
答:展品留购按“一般贸易”方式办理进口申报手续,进口商在办理申报手续时,须向海关递交完整的货物单证材料和许可证件,交纳进口税款。
八、2005—2010年中国—东盟博览会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览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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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类 别 |
数 量(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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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动物、植物及动植物制品 |
每个参展商第1—7类展览品免税销售总额不超过1500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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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贱金属及金属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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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塑料、橡胶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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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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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鞋、帽、伞等日用品及装饰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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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石料、玻璃及其制品、陶瓷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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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玩具、游戏及运动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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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产品 |
第8—11类展览品单件售价500美元(含)以下的,每个参展商该类展览品免税数量不超过20件; 展览品单件售价在1000美元(含)以下500美元以上的,每个参展商该类展览品免税数量不超过10件; 第10类展览品单件售价在20000美元(含)以下1000美元以上的,每个参展商该类展览品免税数量不超过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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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珠宝、首饰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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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仪器、仪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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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艺术品 |
| 注:以上商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和汽车。 |
本指南未尽事宜由南宁海关负责解释。
南宁海关关区通讯录
| 关 别 |
地 址 |
邮 编 |
电 话 |
| 南宁海关 |
广西南宁市桃源路65号 |
530021 |
0771—5398555 |
| 北海海关 |
广西北海市海关路海关大院 |
536000 |
0779—2020137 |
| 桂林海关 |
广西桂林市七星路73号 |
541004 |
0773—5315350 |
| 柳州海关 |
广西柳州市潭中大道三桥东 |
545001 |
0772—2616755 |
| 梧州海关 |
广西梧州市西江四路5号 |
543001 |
0774—2026821 |
| 防城海关 |
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中华大道 |
538001 |
0770—2823745 |
| 贵港海关 |
广西贵港市中山路 |
537100 |
0775—4551236 |
| 钦州海关 |
广西钦州市七星桥 |
535000 |
0777—2362139 |
| 东兴海关 |
广西东兴市兴东路 |
538100 |
0770—7666681 |
| 凭祥海关 |
广西凭祥市狮子山路105号 |
532600 |
0771—8533760 |
| 水口海关 |
广西龙州县龙州镇独山路153号 |
532400 |
0771—8813350 |
| 龙邦海关 |
广西靖西县新靖镇德爱街 |
533800 |
0776—6215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