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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参展商:

  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定于2008年10月22日至25日在中国南宁举办。

  为便于您做好各项参展准备,敬请您认真阅读《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参展商手册》,并按要求做好相关参展工作。您若还有其他问题和需求,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尽快予以答复。


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
                 二○○八年


地 址:中国广西南宁市竹溪大道98号A栋
邮 编:530021
网 址:http://www.caexpo.org
电 邮:caexpo@caexpo.org
客户热线:0771-961236

 

第一章 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基本情况


 

一、名称
中文: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 
英文:The 5th China-ASEAN Expo

二、主办、承办、协办、特别合作单位及支持商协会

  主办单位                   

中国商务部                         文莱工业和初级资源部 

柬埔寨商业部                       印度尼西亚贸易部

老挝工业贸易部                     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和工业部

缅甸商务部                         菲律宾贸易和工业部

新加坡贸易和工业部                 泰国商业部 

越南工业贸易部                     东盟秘书处 

 承办单位

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

中国科学技术部                      中国交通运输部                   

中国国家旅游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香港贸易发展局 

特别合作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支持商协会:

文莱中华总商会                      文中友协

柬埔寨总商会(又名金边总商会)      柬埔寨成衣厂商协会

柬埔寨中国商会                      柬埔寨港澳侨商总会

  印尼工商会馆中国委员会              印尼中华总商会

  印尼-中国经济社会与文化合作协会    老挝国家工商会

  马来西亚中国经济贸易总商会          马来西亚制造商联合会

  马中友好协会                        马来西亚中华工商联合会

  缅甸联邦工商会                      缅甸林木产品商协会

缅甸豆类商协会                      缅甸工业联合会

缅甸渔业协会                        菲华商联总会

新加坡中华总商会                    新加坡工商联合总会

新加坡制造商联合会                  新加坡中国商会

新加坡中小企业工会                  泰国中华总商会

泰国工商总会                        泰中商务委员会

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协会

三、日期和地点

日期:2008年10月22-25日
地点:中国广西南宁国际会展中心

 

四、博览会工作时间安排

10月22日

08:00-8:30参展商进馆
09:00开幕式
17:00闭馆

 

10月23-25日

08:30参展商进馆  
09:00-17:00为展览时间
备注:仅限10月25日对普通观众开放

 

五、主要活动安排(以现场公布信息为准)

 

时间

会议活动

10月21日  16:00

中外贵宾巡视展馆

10月22日  09:00

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开幕式

10月22日  11:00

第五届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开幕式

10月22日  14:00

第三次中国-东盟电信周

10月22日  20:00

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暨中国-东盟博览会开幕晚会

10月22日

中国-东盟电力合作与发展论坛

10月22日

2008海外华商相聚中国-东盟博览会暨印尼广西企业家交流会

10月25日  16:00

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商务峰会闭幕新闻发布

 

六、展示内容

  本届博览会设国际标准展位(3m×3m)3300个(其中室内2800个,室外500个),分为商品贸易、投资合作、农村先进适用技术和“魅力之城”四大专题。

(一)商品贸易专题

◆主要展品类别
机械设备:商用车、工程及建筑机械、食品和包装机械、电力设备、木材加工机械等。
电子电器:电子信息、家用电器等。
建筑材料:建筑陶瓷、卫生洁具、铺装材料、门窗幕墙、化学建材等。
◆东盟商品专区
轻工工艺:日用消费品、红木家具、珠宝首饰、装饰品、礼品等。
农产品和食品:东盟特色农产品、东盟特色食品、棕榈油及制品、矿产品等。

(二)投资合作专题
项目招商与投资、国际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资源开发、金融服务。

(三)农村先进适用技术专题
由中国科技部精心组织,展示农业种养殖、农产品深加工、农业生物等技术和现代农业装备。

(四)“魅力之城”专题
由11国选择本国有代表性的信息产业发达城市参加“魅力之城”展示。在继续综合展示城市发展面貌的基础上,重点展示信息通信产业发展规划、信息通信设备制造、电子工业园区招商、软件开发和信息科技等。

 

第二章 展览现场服务

 

一、现场管理服务机构及职能

展览管理和客户服务中心
负责博览会现场的管理、服务和协调工作,中心下设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咨询、展位搭改建、水电接驳、展具租赁、展品装卸/仓储、商务服务、宽带上网、打字复印、电话传真、翻译和礼仪等服务。
 

筹展期间电话:0771-5813133,5813136 传真:0771-5813130
布展和展览期间[10月12日~25日(下同)]
现场管理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771-2092055,2092058   
传真:0771-2092063

 

二、服务单位及服务价格

(一)展品运输
  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展品运输总代理为中国外运广西公司。参展商可以委托中国外运广西公司或其指定的境外运输代理展品运输事宜。如自行运输,请在展品到达广西南宁市之前与中国外运广西公司联系,以便办理通关和展品检验检疫手续,及时安排进场装卸及布展。详情请阅读《中国-东盟博览会运输指南》。

展品运输总代理:中国外运广西公司
筹展期间电话:0771-4981565,4986060,5315746
布展和展览期间电话:0771-2021165,2021166
传  真:0771-4981565,4981569,5325640
联系人:李燕红小姐、史宣成先生(13877141169)、邓硕先生(1307739777)
电子信箱:sxc0130@sina.com   deng_shuo@sina.com

展品运输统筹部门: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展览管理部
电  话:0771-5813172
传  真:0771-5813130
联系人:覃丽君、廖隆华

 

(二)主场搭建
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展台搭建(主场)总代理:
南宁国际会议展览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延长线106号
邮 编:530021
电 话:0771-2092388 、2092389
传 真:0771-2092386 、2092387
联系人:李锦英、梁良、黄军凯、缪淼

 

三、展具租赁价格

 

四、南宁国际会展中心总平面指引

 

第三章 办证服务

参展商报到处-参展商领取证件服务点
展览展期电话:0771-2021168

一、参展商证办理

 

(一)办证原则
1.参展商证供参展人员使用,一人一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2.国内参展商申办参展商证,每个标准展位可办理3个参展商证。国外参展企业可按需免费申办证件。
3.鼓励参展商提前申办证件。对无法提前办证的参展商,可在开幕前到现场办证点凭有关材料申办。

 

(二)办证方法
1.参加团组的参展商:由组团单位于10月1日前统一组织申办参展商证。由广西方对口联络单位票证管理员协助申办、领取和发放证件。
2.自行报名的参展商:登录中国—东盟博览会官方网站的宾客信息平台,请于10月1日前在线申请证件。凭个人有效证件在现场办证大厅预办证通道领取。
3.会期现场不受理申办,补办参展证件。

 

(三)办证要求
1.提前办证的参展商需要提交的办证信息包括:本人2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电子照片(240×320像素、JPG格式)、个人办证资料(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及地址、主要展品等)、展位确认书编号。
2.会前现场、宾馆办证的参展商需要递交的资料包括:《办证登记表》、本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名片、展位确认书。
3.各参展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并通过展览工作部审核确认后,方可领取参展商证件。

 

二、展品展具运输车证办理

(一)申领时间要求
1.递交材料起止时间:2008年9月 9至10月12日。
2.证件发放起止日期:2008年9月18至10月20日。

(二)申请程序
1.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展品展具运输车证由各组团单位根据其参展商的展位数量提出申请,非组团展商根据各自展品数量提出申请。
2.向博览会展览工作部或客户服务中心索要申请表
3.将填妥的车证申请表及参展确认书的复印件传真(传真号码:0771-5813130)、邮寄或直接交至展览工作部展览管理和客户服务中心。展览工作部从收到申请表到确认发证的期限为七个工作日。参展商的施工单位申请车证时,需在申请表上加盖参展商单位公章才可办理。
4.展品展具运输车证为免费办理。

(三)审批和发放原则
1.车证的申请由展览管理和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展览工作部分管领导负责审批。
2.组团单位和非组团展商原则上按每3个标准展位/1个展品展具运输车证发放,机械设备馆按每2个标准展位/1个展品展具运输车证发放。各组团单位和非组团展商向展览工作部展览管理和客户服务中心进行申请。
3.展览管理和客户服务中心在确认参展商身份及所需的展品展具运输车证的数量后,由负责人按照审核数量将展品展具运输车证寄给参展商或由参展商亲自领取。组团单位的车证由展览工作部展览业务组负责发放。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或遗失展品展具运输车证的,经展览管理和客户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展商可在布展期间(10月12日-10月20日)凭参展确认书原件在展览管理和客户服务中心补办。

(四)管理规定
1.展品运输车证限定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为:2008年10月12-20日24:00(布展期),2008年10月25日17:30-24:00;10月26日8:30-18:00(撤展期)。
2.参展商所持展品展具运输车辆进入南宁市区须按指定的线路图行走,展品运输车证须加盖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行专用章,否则无效。凡不服从南宁交警支队指挥进入展馆的,交警将没收展品展具运输车证。
3.展品展具运输车进入会展中心后必须服从大会安排,有序进场卸货布展或撤展。
4.展品展具运输车证不能用作宾客车辆通行证。
5.严禁转让、倒卖证件。凡把证件随意转让他人,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给予警告处罚;如由此引起恶劣后果的,即没收证件并进行相关处罚。

三、施工证办理

各展位布展须按规定申领施工证。施工证不得涂改、复制、转借、转让、倒卖等,不得超出本展位范围施工。
1.施工证由组团单位、参展单位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免费申请领取,不对施工人员单独发放。
2.经确认的标准展位和审核合格的特装展位,方予发放施工证。
3.施工证与参展商证一并发给参展商。发放标准为每标准展位2个施工证;每9平方米特装展位3个施工证。
4.特装展位施工证办理
各施工单位须于2008年10月12日前向博览会秘书处展览管理和客户服务中心递交以下材料:
●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特装展位安全保证书(签名、盖章)
施工人员身份证登记表及施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参展确认书复印件
组委会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反馈意见传真给申请单位。审核合格的予以发放施工证进场布展;审核不合格的单位,则须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修改,直至满足审核条件。

 

第四章 布展及撤展

 

主场搭建服务电话:0771-2092388,2092389 传真:0771-2092386,2092387


  各特装展位参展商或设计施工单位进场布展前须与组委会签订安全保证书,若因违反相关规定,或因设计和布展质量问题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该安全承诺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一、布展和撤展时间

布展时间:10月12日-20日
(其中:10月12日-18日08:30-18:00
              10月19日08:30至10月20日24:00可连续布展
              10月20日 24:00封馆)

撤展时间:10月25日 17:30-24:00  10月26日 08:30-18:00

二、相关规定

1.各展位施工人员须凭有效施工证在组委会规定时间内布展及撤展。布展施工须严格遵守博览会的各项安全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确保人身和工程安全。
2.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放射性危险品进馆,参展单位如有特殊需要,必须事先向安保办公室提供详细资料,经安保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放在指定地点。
3.展位承重不得超出本展厅的地面负荷参数;展品及装饰物垂直投影不得超出所承租的展位范围;展位搭建最高点不得超过6.5米,且超过4.5米的面积不得超过展位总面积的三分之二。
4.不得擅自拆改、增减、损坏、污损原有建筑物和各项固定设备。所有地面墙面及标准展位的展板不得敲钉、打洞。馆内运输请使用橡胶轮或尼龙轮的手推车。
5.不得擅自移出展位内配备的展具、电器等租赁设备。
6.严禁在展馆内使用任何电器设备烧煮食物。
7.必须严格遵守博览会《展馆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详见第六章第三款),对组委会消防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必须立即执行。
8.必须严格执行博览会《展馆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详见第六章第四款),自觉遵守安全用电操作规程。
9. 标准展位的搭建与改建统一由第五届博览会主场搭建总代理负责。如有展位改建、展具租赁、电力接驳等需求,必须向博览会主场搭建总代理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10.特装展位施工不得在现场使用切割机、电锯、不得在现场喷漆。如涉及电气安装,施工单位须具有电气安装资质,电工和焊工须持有效操作证,凭有效证件到展览管理和客户服务中心办理施工动火手续,手续完备后,由博览会电工指定接电点,方能施工。
11.特装展位施工不允许遮挡或覆盖展馆的照明电箱、动力电箱、电话配线箱。如确需遮挡,报展览管理和客户服务中心审批,但须留出宽0.6米的进入通道,并留有足够的箱前操作间距。
12.为确保参展商、安全、顺利有序地撤展,请自觉遵守大会规定,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做好各项撤展工作。

 

三、特装布展


特装布展指在不含任何配置的净地上,设计施工单位根据参展商需要而特别设计的有别于标准摊位的展位布置。
1.请于2008年9月23日前将以下特装布展申报材料提交至博览会秘书处展览管理和客户服务中心:
●《净地展台装修申请》,一式两份;
●展位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平面图、正立面、侧立面图、彩色立体效果图、电路示意图,展台规划说明及特装材料技术数据,一式两份。
2.特装展位场地清洁要求
  各特装展位参展商或参展商委托的布展单位,须在进场布展前向组委会缴纳特装展位场地清洁押金。撤展时将本展位内属本单位带入的所有物品(包括展示品、装修、装饰、地毯等用材)全部清理运离展馆,且在拆除、运输过程中不得损坏展馆场地及设施。撤展期间(即2008年10月25日21:00-24:00;10月26日08:30-18:00)向组委会办理押金退还手续。经组委会检查确认合格的予以退还押金;如展位内仍留有废弃物品,该押金将用作清洁费用,不予退还。
  押金收取标准:每36平方米收取人民币1000元,不足36平方米按36平方米计算。
3.对已通过审批确定的展位设计施工方案,一律不得自行更改;如确需更改的,须经博览会展览管理和客户服务中心审批同意。
4.布展完成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博览会展览管理和客户服务中心为博览会布展施工的监管机构,对各展位的布展施工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管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章 展览现场管理

一、展位及场地管理


1.展位规格及配备
  标准展位:面积为9 m2(3米×3米)/个,含公司中英文楣板、三面围板(过道转角展位有两面围板及两块楣板)、洽谈桌1张、椅子2张、射灯2盏、500W单相插座一个、纸篓一个,铺设地毯。
净地展位:不含任何配置。
2.博览会展位仅限经过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的参展单位使用。参展企业名称须与《展位确认书》及楣板名称相符,不得转售、倒卖、转让或转租展位。凡属展位实际使用单位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单位不一致的,均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包括:
(1)以联营名义将展位转给联营单位使用。
(2)以供货或协作名义将展位转给供货、协作单位使用。
(3)以非参展单位(指未经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的单位)名义对外签约。
(4)以借用名义将展位转给(借给)其他单位使用。
(5)未经许可擅自对调、对换展位。
(6)向供货、联营、协作等单位高价收取参展费用。
(7)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总公司或集团公司(以下统称总公司)直属子公司可以总公司名义参展(即以总公司名义办理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并使用总公司的展位。
3.参展商品须与《展位确认书》中确认的展品一致。
4.参展企业须携带《展位确认书》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格证明材料参展,积极配合现场管理人员查验。
5.参展商及其他参会人员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包括楼梯、通道等)摆放展样品及其他物品。对展位以外摆放的各类展样品和物品,由相关执法部门予以暂扣。经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验核实合格的产品予以退还,凡核实属假冒伪劣产品由工商部门予以销毁。在对违规摆放的物品处理中造成的任何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物主承担。
6.未经允许,不得利用公共场地搭建广告牌。
7.各参展商要妥善保管好参展物品,每天闭馆前要将展品存放展柜,贵重物品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由专人看守和护理。大会对每个专题展厅都安排保安24小时值班,但对展品丢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8.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博览会秘书处视情况予以警告、暂扣、没收违规展样品,查封展位,取消参展参会资格。
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企业或个人,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将通报相关执法部门做出处罚,并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力。


二、进出馆管理

1.所有人员凭有效证件进出展馆。
2.参展企业须提前向博览会秘书处申报参展商品名称和数量,根据《中国-东盟博览会展位确认书》(以下简称《展位确认书》)确定的展品参展,参展展品如有变动和调整,请参展商于2008年10月1日前向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重新确认。
3.展品进入展馆必须经过安检通道查验,查验不合格的物品一律不得进入展馆。安检人员根据《展位确认书》确定的参展商品名称予以放行。
4.展品须于布展期间送达展位,正式展览期间,不得进入展馆。
5.参展企业须遵守大会有关撤展规定,不得提前撤展。

 

三、现场销售管理

  除东盟国家不复运出境的展样品经博览会秘书处同意可现场销售外,其余参展商一律不得在现场销售展样品,违者予以暂扣。

 

四、知识产权保护

  参展商不得有展示或出售假冒商品、商标和侵犯专利等违反知识产权的行为。
根据中国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规定,博览会在现场设点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

知识产权权利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并由投诉人签章确认,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涉及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著作权权利证明、著作权人身份证明;
2.涉嫌侵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3.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
4.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

参展商及其它与会人员不得展示或出售伪劣产品。
1.工商管理部门博览会现场办公点为现场观众提供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服务。
2.为维护博览会客商及观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博览会现场质监小组为客商及观众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服务,对涉嫌产品质量问题的展样品进行现场检验,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展样品立即予以暂扣。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禁止展示无审批文号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及以个人名义展示药品和医疗器械,禁止现场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违者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予以暂扣。

 

六、噪音控制


1.展台发出的音量不可对参观者或其它相邻的参展单位构成干扰。
2.声像设备展示的音量应低于50分贝。
3.对屡次违反且不听劝告者,展会现场管理机构有权采取强制措施给予处罚。

 


第六章 相关规定

一、宣传品管理规定  

 

(一)博览会各类宣传品(指以博览会名义编印以及安排在博览会对外发放的会刊、名录、专刊、特刊、专辑、报纸、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其他资料),统一由博览会秘书处宣传推介部(以下简称宣传部)负责管理。

(二)博览会各类宣传品须符合以下要求,经秘书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在博览会上赠阅:
1.以宣传中国—东盟各国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等为主要内容,宣传品名称须与内容相符。
2.宣传品须注明编印单位(如属联合编印,均须注明)。宣传品名称,不得使用名优、知名、最佳等容易引起误解或误导性的名称。刊物文稿图片,以及涉及的广告、专利、版权等内容,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由编印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3.在博览会期间需对外发放宣传品的,应组织专人在指定地点免费发放,不得以任何方式售卖。
4.未经博览会秘书处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博览会名义征集文稿和广告,不得在任何刊物和其他宣传品的封面及封底使用“中国—东盟博览会”中文或英文字样(包括其简写字样),也不得使用博览会会徽标识。

(三)其他宣传品均需按第二条和以下要求,办理批准和备案手续
1.申报单位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编印单位。如属联合编印,须提交联合编印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各方的职责)。
2.提供各类宣传品中各项内容所占的比例,包括:宣传博览会,有关资料等及广告所占的比例;免费刊登及收费刊登的比例。
3.审批和申报的时限,暂定为本届。
4.在博览会期间,秘书处负责对博览会宣传品内容、质量和对外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核实对外发放数量。

5.各专题展厅刊物和宣传品只可在本展厅或展位对外发放。

6.其他
①境外企业在博览会期间展出或使用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它海关认为需要审查的宣传广告品,应经海关审查同意后,方能展出或使用。
②在博览会销售的图书、报刊等读物或音像制品,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需按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但应在宣传部指定的地点销售。违反本规定对外发放各类宣传品者,一经发现,即予取缔。

二、安全保卫规定

安保办公室-维护现场秩序,处理各类治安、刑事案件和突发事件
展览期间电话:0771-2092050,2092060

为了维护博览会的良好秩序,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大会安全,依据社会治安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各专题展厅应成立保卫组,由各专题展厅承包单位的一名领导担任组长(为本展厅博览会期间安全保卫第一责任人)。同时,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保卫干部,协助博览会安保办公室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二)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安全保卫方案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和管理,提高与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博览会安全。

(三)全体与会人员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自觉遵守博览会各项规定,共同维护博览会秩序。

(四)从博览会布展至撤展结束,所有进入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人员须将有效期的大会证件挂在胸前,服从和配合保卫人员检查。除免检人员外,其它与会者均须主动自觉服从和配合门卫查验证件和安全检查。不准将证件转借他人和带无证人员进馆,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妥善保管好展样品和个人随身物品。每天闭馆前,要将贵重样品存放展柜或保险柜内或采取其它有效保护措施,并由专人负责看守和管理。参展商应按时进馆,并请不要提前退馆,以确保展样品安全。

(六)陈列的管制刀具等展样品须入柜上锁或固定在展板上。展览期间要有专人看护,妥善保管,开、闭展时要清点数目,防止被盗。

(七)剧毒品、易燃易爆和放射性等展样品,只能使用仿制代用品,严禁携带实物进入展馆。

(八)展馆展位装修、搭建,参照《展馆防火规定》执行。展样品的陈列须按规定摆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展样品摆出展位外的任何地方。要服从博览会检查组、保卫人员的检查纠正。

(九)布展期间,运送展样品的汽车进入会展中心后,按指定地点临时停放,卸货后即驶出会展中心。搬运展样品出展馆时,须凭博览会的放行条,经门卫人员查验后放行。

(十)进入会展中心的汽车须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规定路线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十一)博览会期间,凡拾获的各种物品应及时送交博览会安保办登记处理,不准自行保管和擅自处理。

三、展馆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1.各专题展厅的负责人以及各展位的负责人为相应的各展区、展位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对所在展厅、展位安全防火工作负全责。
2.各专题展厅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遵守南宁国际会展中心消防工作有关管理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消防工作防范措施,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检查管理,消除火灾隐患。

(二)消防通道始终保持畅通无阻
1.馆内主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米。
2.严禁在展位以外的任何地方(包括楼梯、电梯前室、通道等)摆放展样品,违反者除没收外,给予通报批评;不得将展样品悬挂在消防、配电、空调设施或天花板上,违者造成设施损坏和不良后果的,除照价赔偿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
3.布、撤展期间各种装修材料、展样品不得堆放在展厅门口或展馆通道上,以免堵塞消防通道。
4.安全管理人员将对违规摆放的物品进行清理,清理中造成的任何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物主承担。

(三)各类装修消防安全要求
展位装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装修工程强制性技术规范、标准和以下规定,进行设计施工。
1.所有装修装饰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展馆内不得使用未经阻燃处理的草、竹、藤、纸、树皮、泡沫、芦苇、可燃塑料板(万通板)、可燃地毯、布料和木板等物品作装修装饰用料。
2.各参展、布展、施工人员,须自觉爱护展馆内各种消防器材和设施,保证消防设施完好和运转正常。
3.消防栓、灯光和灭火器材前1.5米范围内不得摆放任何物品,严禁阻挡、圈占、损坏和挪用消防器材。
4.所有展位及装修不得以任何形式封顶,确保消防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功能正常发挥。
5.所有装搭物、洽谈桌椅、展样品等,不得阻挡、圈占消防设施、电器开关箱等和占用通道。
6.电气产品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道的设计和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相关规定。同时,电气安装必须按照《展馆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

(四)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展馆
1.不准将烟花、炮竹、汽油、煤油、酒精、天那水、氢气以及保卫部门认为可能威胁展馆安全的物品带入馆内。以上展样品只能使用代用品。博览会闭幕后,所有化工展样品由参展单位自行清理带出馆外。
2.施工、机械操作表演确实需要用汽油、天那水、酒精等易燃液体或明火作业(电焊、气焊),使用前24小时须报现场保卫办审批,批准后,派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安全。

(五)包装材料应及时清出馆外
布展使用的各类包装箱、纸屑等废弃物务必于当日及时清理出馆外,严禁将其存放在展位内、柜顶或展位板壁背后。

(六)认真做好闭馆前的清场工作
1.博览会每天闭馆前,各参展代表应积极配合保卫人员做好清场工作。
2.清场的主要内容有:A.展位内的可燃杂物、火种和其它灾害隐患;
B.切断本展位的电源;
C.保管好贵重物品和关好门窗。
 
如有违反并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依照《消防法》给予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全馆禁止吸烟

 

四、展馆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一)展馆用电管理部门
博览会展览管理和客户服务中心为博览会管理用电的职能部门。各专题展厅及参展企业,凡在布展和展览期间需要布展施工和展出用电的,应办理有关用电申请手续并遵守本规定。

(二) 布展施工使用电气材料和设施设备的安全规定
1.选用的电气材料和设施设备须符合国家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2.穿过人行地面、地毯和暗铺设在装修物内的电线须穿管(金属管,难燃塑料管)保护。
3.筒灯、石英灯要有石棉垫防护;广告灯箱、灯柱内须留有对流的散热孔。灯具整流器和触发器须选用消防部门检验合格产品。
4.使用大功率发热灯具应加装防护罩(如100W以上碘钨灯)。禁止使用500W以上的大功率灯具。
5.须如实办理展位用电申请手续。不得随意接入展厅的电箱和插座上。申请24小时供电的,须确保无故障隐患,并设置合适可靠的保护开关。因用电设备故障或自带开关失灵导致配电开关保护动作而断电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参展企业负责。
6.爱护展馆的电气设施设备,不准乱拉乱接,违反者一经发现,即作停电处罚。由此给博览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参展单位负责赔偿。
7.自觉接受大会电工对展位内用电器具及线路、开关等配电设施的检查。发现隐患,要配合整改。
8.特装展位电气安装须严格按照审批确定的展位电气方案实施,不得自行更改

(三)标准展位的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1.严禁私自乱拉乱接或增加照明灯具,申请的电源插座不得插接展位照明灯具。须严格在所允许的最大容量500W内使用,不得插接超出允许容量的电器设备,严禁自带插座板串接使用,违者将视为对安全供电构成隐患并进行停电处理,并追究参展单位的责任。
2.博览会配置安装于展位上的所有用电设施设备,参展商不得随意拆除或移位,更不能带出展馆。

(四) 安全责任和现场值班
贯彻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展位所属的专题展厅、参展商、施工单位要对其展位的用电安全负责,遵守博览会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特装展位应在展览期间留有值班电工,并将值班电工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值班地点报现场安保办备案。

(五)展出电器样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1.禁止使用大功率电热设备(如电水壶,电炉,电烫斗),如确需展出用电,须申请并获批准。
2.参展的展样品或设备设施需24小时供电的,须于10月3日前报展览管理和客户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申请用电手续,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值班费用。

 (六)布置展样品的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安装的灯具与展样品等物品之间须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
2.配电箱、插座要安装在明显、方便操作与检查的位置。

(七)违章处理
1.参展企业擅自拆改标准展位配置灯具或线路,私自移动灯具或展位配电箱的,大会电工将强制恢复原状,造成灯具、线路或配电箱损坏、遗失的,通报批评,并责令照价赔偿。
2.不办理用电申请,私自接装用电、乱接乱拉的,将给予停止该展位用电,并按私接电器用电量两倍收费处罚。
3.对损坏展馆电气设施设备者,将予以同等价值两倍的处罚。
4.对不如实申报用电量,不报多用者,博览会电工有权责令其补交费用,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5.如检查发现展位有违反博览会安全管理规定、不符合安全要求、构成用电安全隐患的,一律不予该展位供电,将责令其整改或拆除,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6.对因违章用电而发生事故的展位,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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