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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零售企业将禁售九类药品

www.caexpo.org 2005-09-22 11:50:28

  日前从内蒙古有关部门了解到,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促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从2006年1月1日起,药店不得再出售麻醉药品等9类药品,同时对需凭处方销售的药品作出具体界定。

 

  据介绍,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在全区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

 

  据悉,在内蒙古全区范围内需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包括以下十类: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上述药店不得销售药品以外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文/刘欣荣) 

 

  来源:内蒙古晨报

  责编: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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