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青海省文化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的意见》已经青海省政府通过。根据这个《意见》,今后,青海省将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文化产业领域。
据悉,青海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文化产业领域的措施具体包括:鼓励民营资本及个人投资兴办文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进入的领域外,其他所有文化投资领域都向民营资本及个人开放,凡文化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类经营性门类,如:艺术演出、演出场所、文化娱乐业、艺术培训业等,均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在准入条件上与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
鼓励民营资本及个人投资兴办各类文化类民办非企业机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性质的艺术表演团体(队)、艺术研究所、名人故居纪念馆及其他文化类民办非企业机构,凡开办资金不低于3万元,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的,均可申办。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从事文化产品进出口,参与政府文化项目采购和招投标。鼓励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积极申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申请文化经营许可证、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集体文化企业一视同仁。
鼓励和支持各种经济成分的民间团体、机构从事对外文化交流等。(文/何敏)
来源:西海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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