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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 有关广宁省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成立、审核及实施管理

www.caexpo.org 2006-04-28 11:21:46
南博网 覃黎黎 整理

规定
有关广宁省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成立、审核及实施管理
(与广宁省人委会2000/8/8日颁发的2031/QD—UB决定书联发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广宁省人民委员会鼓励和保障外国的各经济组织和个人,与外国经济组织和个人合作的越南各经济组织,根据越南法律规定和本规定书在广宁省投资经营。

第2条:责令广宁省对外经济委员会(*)根据国家规定及本省有关外商投资的下列具体条款对外商投资活动实现国家管理的唯一“窗口”。

第二章
投资项目的成立

第3条:根据本省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省对外经济委员会履行下列任务:
—综合和公布每一阶段的外商投资项目的招商名单;
—组织宣传,鼓励,指导外商投资者选择投资项目和准备投资项目有关资料;
—接收申请投资执照的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呈送省人委会颁发投资执照;对于由中央政府计划暨投资部审核发照的项目提出审核报告意见;对于广宁省境内外商投资活动履行行政管理权责。

第4条:
4.1。投资项目的申请手续。
1) 省对外经济委员会负责接收外商投资者的投资意向,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查核投资项目的目标及内容以呈报省人民委员会作出投资原则许可。
属于省人民委员会已经公布的外商投资项目之招商名单的投资项目不必申请原则许可。
2) 在省人委会原则上准许之后,省对外经济委员会指导外商投资者办理投资项目的有关资料,并会同省各有关部门解决相关事宜以完整申请投资卷宗。
3) 投资项目有关资料包括:
1. 核发投资执照申请书(属于审核发照类),或核发投资执照登记书(属于登记发照类),其表格由计划暨投资部规定。
2. 联营合同(对于联营企业),或合作经营合同(对于合作经营合同)。

(*)现改为广宁省工业区暨外商投资管理委员会

3. 企业章程(对于联营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
4. 投资项目的经济—技术评估(对于审核发照类)。
5. 投资者法人资格及财政能力证书。
6. 土地租用申请书包含:
—省人委会地点批示文件,或规划证书;
—省人委会有关土地、水面、海面租金的书面意见;
—省人委会原则同意的土地补偿征收方案(若有关)。
7. 有关工艺转交的文件(若有关)。
对于必须办理环保影响报告书项目名单之外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只要提出会影响环境的因素,处理办法以及在兴建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保承诺。
登记发照类项目的申请资料一式5份;审核发照类项目的申请资料一式8份(对于B类项目),12份(对于A类项目);其中至少正本1份。
4.2 。为了协助投资者完成有关资料,各有关部门负责:
1)建设厅接收投资者的地点批示申请书,并直接解决下列事宜:

—免费提供投资者此地区的详细规划图;
—对于符合经济一社会发展规划的投资项目,进行认可并呈报省人委会批准。
—对于设在尚未规划地区的投资项目,进行与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县市人委会)协
商并呈报省人委会批准。

若投资者需要,地点批示和地面批示可以同时进行 , 建设厅查核并呈报省人委会批准的期限为7个工作天。

2)财政物价厅负责:
—主持,会同权责部门进行评估本省管理范围内的国营企业入股资产价值;
—与对外经济委员会配合根据省人委会公布的土地、水面、海面的租金提出具体项目的土地、水面、海面租金,呈报省人委会批准。

查核并提出土地、水面、海面租金的期限为03 个工作天。对于省人委会尚未规定租金地区,其期限为05个工作天。
3)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委会负责:
—与建设厅配合对于设在尚未规划地区的项目进行确定地点并呈报省人委会批准。
—与越方企业配合作出土地补偿征收方案(若越方企业以土地、水面、海面的使用权入股)。补偿征收金额的决定权责根据本省人委会 1999/6/26 日颁发的 1423/ QD-UB 号决定书之规定。
—主持,会同财政物价厅,建设厅和地政厅作出土地补偿征收方案并呈报省人委会批准(若政府出租土地)。

4)地政厅负责:

—免费提供投资者租用土地的现状地图和地政地图(若用地面积为05公顷以下),折扣费用的30% 至50%( 若用地面积为 05 公顷以上)。
一拟稿土地租用合同并指导投资者办理土地租用申请手续,以便颁发投资执照之后,投资者可以签署土地租用合同,进行交地并开展项目。

5)根据已批准,公布的吸引外人投资的投资项目的目录和本省土地的使用和管理规划,省建设厅配合地政厅每年要主动地对未被规划和画图的地区确立土地规划图和地政图,配合省财政一物价厅提出费用的预算呈报省人委会批准。

第三章
对被授权核发的投资项目的审核工作

第5条:
5.l 。接受投资申请卷宗和审核业务 :

1)省对外经济委员会有任务接受外人投资者的申请卷宗;检查投资者申请卷宗的内容和投资者的合法资格;发给申请者已接受卷宗的统一表格的收据。
自接受外人投资者合格的申请卷宗后3个工作天内,省对外经济委员会要对申请投资项目进行内容和事项分类,交给相关的地方政府或单位进行研究,或有需要就向中央政府有关部委征求意见。

2)在收到省对外经济委员会要求参加审核投资项目的地方政府和相关单位公文之后,以上单位在5个工作天(对属于投资项目登记报备类的投资项目),和7个工作天( 对属于需经审核的投资项目 ), 要进行研究并有书面的答复公文寄给省对外经济委员会。

对于需要向中央政府相关部会征求意见的投资项目,省的相关单位要向中央政府的对口单位征求其书面的意见。属于此一场合,研究和答复期限(包含在省内和省外作业)共为 10 个工作天。如超过其期限而被征求意见的相关单位没有答复,就被认为已同意接受投资项目。

3)在收到中央有关部会的意见(如有需要),和省各相关单位的意见之后,省对外经济委员会有任务综合及做出投资项目的审核报告。需要时可以召集包含相关单位代表参加的专业审核会议,并将其审核结果呈报省人委会批准。

对重大的投资项目,省人委会主席可以召集有相关的地方机单位代表参加的会议,以决定是否核准投资项目。

5.2。在投资项目审核报告通过之后,省对外经济委员会准备拟定投资执照的内容并呈报省人委会主席签发执照。执照签发后5天之内 ,1 份投资执照正本将寄给计划暨投资部,副本寄给财政部,商业部,经济一技术主管部会等中央和地方有关单位。

5.3。自接受投资申请合格的卷宗后的审核发照的时间规定如下 :

一投资项目登记类:10个工作天。

一投资项目需经审定类:20个工作天。

以上的时间不包含外人投资者修改或补充资料的时间。

上述规定的时间结束而不发执照,省对外经济委员会要以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通知书同时寄给相关单位。

第6条:对不属于省人委会审核发照的外人投资项目:在收到计划暨投资部或自外人投资者之申请卷宗后的lO个工作天之内,省对外经济委员会有责任征求相关的地方和单位的意见并进行综合投资项目在本省管理范围之内的意见,以书面报告向省人委会提出建议和由省人委会致函计划暨投资部。
第7条:在由计划暨投资部授权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审核外人投资项目的广宁省各工业区投资的投资项目,另有细节规定以符合政府颁发的加工出口区,工业区和高科技工业园区规定。

第四章
在广宁省投资的外人直接投资项目的开展以及国家的管理
第8条:
8.1。在收到投资执照之后,与外人投资者联营或合作经营的属省人委会管理的公营企业要以书面报告省人委会(省对外经济委员会):越方指派参加联营企业董事会,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会计长(或财务经理),或合同合作经营的配合组织的成员名单。

在收到越方企业上述报告后的5天内,省对外经济委员会会同省人事组织委员会研究并呈报省人委会书面批准越南方面的成员名单,供联营企业或合同合作经营企业第一届董事会(或配合组)第一次决定。

外人企业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要遵守实现计划暨投资部外资企业管理司1997/3/15 日 03/BKH-QLDA 通知书的相关规定。

8.2 。在收到投资执照之后,具有越方公营企业投入法定资本或经营资本30% 以上的联营企业或合同合作经营企业,要遵守越南政府1999/9/01 日 88/1999/ND 一 CP 有关招标的制度规定的议定书之相关规定,拟定企业货物购买和厂房建筑的招标计划。

对由省人委会审核发照的投资项目,省对外经济委员会有以下责任和任务:
一审核并呈报省人委会书面同意联营企业的招标计划和招标结果;
一审核并呈报省人委会书面同意联营企业进行指定招标,自行购买,和自行实现招标的计划。

对属于计划暨投资部审核发照的投资项目,外资企业将招标的计划和结果呈报计划暨投资部,同时寄给省人委会(通过省对外经济委员会)监督,检查投资项目的展开进度。

8.3。外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第一届会议结束后的15个工作天内,要将会议纪要寄给省对外经济委员会以作为监督企业展开进度的基础。

8.4 。外资企业要把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成员名单,或合同合作经营企业配合单位成员名单与第一届董事会的第一次会议纪要一同寄给省对外经济委员会以作登记。省对外经济委员会在确认之后,将呈报中央政府计划暨投资部和将副本寄给中央和本省的相关单位。

8.5 。在外资企业有需要聘请企业管理组织;改变投资形式;分割、分开、合并企业;或股份转让等事宜,要向省对外经济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审核与批准期限为收到合格的申请资料后的10个工作天。
8.6 。外资企业或合作经营的外方有需要在广宁省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时,可向省对外经济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审核与批准期限为收到合格的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天。

8.7 。省建设厅根据建设部1997/4/15 日 01/BXD 一 CSXD 的通知书接受外资企业的建筑 设计申请书并:

1) 对 A 类投资项目:在接受合格的巾请卷宗后的7个工作天内,协助省人委会审定设计方案。审定后,省人委会向建设部提交审定的书面意见书。
2) 对 B 类投资项目和属于省人委会审核发照的投资项目:在接受合格的设计申请卷宗后的 10个工作天内,协助省人委会审定并呈报批准。
3) 公开公布投资地点,地面和设计的申请手续流程。结合相关单位协助省人委会对已被核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实现进行检查,并对违背设计方案规定的场合提出根据法律规定的处理办法。

8.8 。省地政厅有以下责任和任务 :
1)对越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资资金的场合:
一书面通知并补导越方企业根据地政总局 1997/5/12 日 679TT/DC 通知书的各项规定 办理租用土地的手续。申请手续资料包含 :

1 。租用土地申请书;

2 。投资执照副本;

3 。省人委会出租土地批准书;

4 。已得到有权限机关批准的土地补偿方案;

5 。由省地政局发给的预计租用的土地的地政地图;

6 。对属于政府总理核准土地租用的投资案,省人委会要以书面报告申请政府总理批准。

一拟草土地租用合同寄给投资者。
在接受合格的土地申请卷宗以后,省地政厅寄给申请者收据,并向省人委会或政府地政总局(如属于政府总理核准土地租用之投资案)提出建议。省地政厅对土地租用的研究和提出建议的时间为7个工作天。

2) 配合投资案所在地的县市人委会和投资者拟订并实现土地补偿方案。

3) 在有权限机关批准土地,水面租用之后与外人投资者进行土地租用契约,进行土地实地地标转交,呈报省人委会批准并向外人直接投资企业发给土地使用证明书。

8.9 。省财政一物价厅有以下责任和任务:主持对越方以资产入股的资产进行资产的评价事宜并签署交给越方上述资产之记帐纪要(如越南经济组织、以国家资产,土地,水面使用权入股 ) 。

8.10 。省税务局有以下责任和任务:补导外资企业登记税种号码,呈报缴税单以及进行 按规定的时间做税务结帐。

8.11。省商业厅有以下责任和任务:公布有关行政手续并补导外资企业登记机器设备、零组件、物资及原料等进口计划。

商业厅对上述的进口计划的审核时间不许超过05 个工作天,自收到合格的登记卷宗时算起。如超过规定时间而未核准,一定要向申请者书面说明理由并行文通知省对外经济委员会。

8.12 。省科技暨环保厅有以下责任和任务:补导外资企业做环保报告(如投资案对环保有关系),并协助省人委会执行对外人投资项目在科技与环保方面的国家管理工作。

8.13。省海关局有以下的责任和任务:公开公布海关手续,补导与协助外资企业尽快解决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
8.14。省劳动社会荣军厅有以下责任和任务:

一基于为外资企业的外籍劳工的登记和越劳的招募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便利的条件,省劳动社会荣军厅要公开公布相关的行政手续;

一协助外资企业做好劳工的培训和挑选工作;对外资企业遵照越南劳工法和相关法 律规定执行劳工政策和管理进行监督。

8.15。省公安厅有以下责任和任务:

一公开公布相关的行政手续:补导并协助外资企业尽快解决外籍人员的出入境,居 留登记,外资企业刻作印章等事宜;

一补导和协助外资企业建立保全,保安,消防力量以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 行。

8.16。省属的各县市人委会要有责任协助所在地的外资企业解决有关土地取得,提供劳务,协助生产,照顾劳工以及保障生活和生产的安全。

第9条:省对外经济委员会是本省对外资企业的国家管理机构,是联系和配合省各县市以及相关单位的“ 窗口”以协助省人委会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对在本省境内的外资企业进行国家的管理工作。省对外经济委员会有以下工作:

一进行监督投资案按照投资执照与相关规定的投入资金与实现进度;

一进行监督外资企业实现有关财政义务,实现劳工政策,社会安宁,环境保护和防 火等事宜;

一接受外人投资者的建议并配合各有关县市人委会和职能单位对外资企业,外人投资者在展开投资案的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提供及时的协助和解决办法。如超过本单位的权职时,要向省人委会提出处理建议并由省人委会做决定。

一对在广宁省境内投资项目档案进行管理。接受外人投资者有关投资项目的增资,调整投资执照内容等要求,并呈报计划暨投资部或省人委会决定。

一协助省人委会对外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国家管理进行综合与分析并提出改善外人投资环境的政策及办法。

第10条:省属的每一县市和职能单位都要分工一个业务科(组)并指派 1 至 2 位干部专门负责解决外资企业活动的有关事宜。被指派干部的名单必须(透过省对外经济委员会)向省人委会登记并公开通知以协助外人投资者与有关的地方政府和机构取得及得到他们的帮助。

省属的相关县市或职能单位的专责代表在从省对外经济委员会在接受外人投资者的投资申请或建议之后,要在自己负责范围之内解决各手续事宜并直接转给省对外经济委员会以呈报省人委会或通知外人投资者。
省属单位的首长,县市人委会主席要向省人委会负责本单位对外人直接投资活动之管理工作;经常监督并对自己所属干部故意违犯规定,刁难吸引外人直接投资活动或外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
第11条:在本省投资经营的外资企业必须遵循政府 2000/7/31 日 24/2000/ND-CP 议定书以及计划暨投资部与国家统计总局联发的 1997/3/31 日 01/LB 之规定 , 实现定期的财务和统计报告。外资企业将定期的财务和统计报表寄给由 1997/3d/3l 日计划暨投资部与国家统计总局联发的 O 1/LB 通知书所指定的有关单位和本省对外经济委员会。省对外经济委员会有责任综合之并向省人委会作报告,同时也要向人委会报告有关本省各职能机构在遵循中央政府各部委的各项法规实行其国家管理工作之相关内容。

第五章:施行条款

第12条:为了改善广宁省的投资环境,为外人投资者创造顺利的条件和有效吸引和发挥在本省的外人直接投资项目的经营效果,省人委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对实现外人投资法,外人投资法实施细则,以及其它相关法规,做了更具体之各项规定。在施行“规定”之过程中,将继续进行修改及补充以符合各项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之需要,为外人投资者创造更顺利的条件。

代表广宁省人民委员会 主席

何文贤
(已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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