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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有关广宁省工业区投资鼓励与保障措施 (与广宁省人委会2002/11/11日颁发的 4047/2002。QD-UB决定书联发施行)
第一章: 给予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经营企业的优惠政策 (CAILAN工业区不在此现)
第1条:广宁省本民委员会保证建设供电,供排水,交通,通讯联络等基础设施到工业区所在地围墙。 建设工业区围墙外的基础设施之经费由年度财政预算计划开支。
第2条: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经营企业享受下列优惠: 2.l 享受优惠的土地租金,按现行最低租地价减半。 2.2 按照规定免征土地租金外,后续5年再免土地租金。对于未有客商再租赁的土地面积部分,不必缴纳租金。 2.3 自企业经营获利负税算起,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于国内企业,前0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续05年减半征收。 —对于外资企业,前04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续04年减半征收。 2.4 具体享受项目实施协助如下: —工业区面积上场地拆迁赔偿以及扫雷之全部费用。 —按照、工业区性质及规模,得审查协助若干年投资贷款息金以及协助建立居民转区。 2.5 广宁省人民委员会负责工业区场地拆迁施行。自投资商缴纳土地租赁申请书口算起,订定场地拆迁赔偿方案期限为45至60天(按工业区规模)。
第二章 赴工业区投资项目的投资优惠政策
第3条:按照、省人民委员会的主张,迁移到工业区的企业享受: 3.1 按照现行规定,厂房,场地上必须迁移的建筑物等迁移费用得到赔偿。 3.2 若企业搬迁到工业区,如果经有关部门准许出让原用土地使用权,得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不准许出让土地使用权,经审核后获得协助一部分原用土地使用金以便在新地点投资机械,设备,工艺,环境处理。
第4条:除了现行外商投资法和国内投资鼓励法规定的优惠, 赴工业区投资的项目还享受下列优惠: 4.1 对于使用50名劳动者以上或出口产品50%以上的企业,在按照法规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后续04年,本省基于第二年支付前年实际缴纳金额的原则,实行列收列支返还实际缴纳全额的50%。 4.2 对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企业得免,减土地租金及基础设施费用: —最先投资于工业区的五个企业在前04年得免土地租金和基础设施费用。 —自工业区正式投入使用的第一年,投资于工业区的企业在前04年得减土地租金和基础设施费用的50%。 土地租金及基础设施费用的减,免之事只限制于已经完成基础建筑的企业或者投资总额500万美元而使用50%总额的企业。本省基金每年将替投资者偿还给工业区基础设施建筑及经营企业。 4.3 企业租赁工业区的土地获取土地使用证书并享受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者的各项权利。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期限为10天,自从收到合格资料时算起。 4.4 若企业需要租赁工业区的居民区的土地给予劳动者建设住宅与公益设施得免租地金和享有相同投资,经营住宅的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 4.5 国内投资项目按照2002年9月24日广宁省人民委员会 3339/2002/QD 一 UB决定书,第二条2.2.1点规定劳动者培训协助施行。
第三章 以便吸引投资子工业区的行政手续改革办法
第5条:广宁省工业区:与外商投资管理委员会是行政管理单位直接管理工业区,实行统一“窗口”之机制,其责任为: 5.1 公开指导投资者投资于工业区的项目申请手续办理程序。 5.2 免费提供有关信息以便制订申请投资执照的资料卷宗。 5.3 指导工业区基建发展企业成立“投资咨询与促进中心”协助投资者制订项目资料卷宗以申请核发投资执照,建筑设计和其他行政手续,保证简便,效益及迅速。 5.4 与权责部门配合基于统一“窗口”原则,迅速,便捷的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行政手续。 5.5 广宁省人民委员会授权工业区与外向投资管理委员会对投资于工业区的国内技资项目颁发投资原则许可并提出投资优惠以省人委会按照现行规定作出最后决定。
第四章 执行条款
第6条:自颁发投资执照或颁发投资原则许可之日12个月后,项目未能实现而无正当理由,投资者按本决定书所优惠偿还并且被收回场地。
第7条:授权工业区与外商投资管理委员会,财政物价局和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指导属于本规定书调整范围的企业实行。 第8条:广宁省人民委员会原发之规定抵触本规定一律取消。在实施过程中,本规定以便符合实际情况并且依法律规定为投资者创造更好的条件将能得到更改,补充。
代表广宁省人民委员会 主席
阮文琼 (已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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