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业类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法定应施检疫的林业类植物、植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产地检疫)
承办机构。森林植物检疫站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条件
1、生产、经营林业类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法定应施检疫的林业类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2、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向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3、提交《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一式两份)
数量。无数量限制
程序
1、报检:生产、经营林业类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法定应施检疫的林业类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向森检机构提出产地检疫申请;提交《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一式两份)
2、受理: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站的森林植物检疫员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到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对申请产地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调查,填写《产地检疫调查表》,存档备注
3、检疫结果审核
(1)经检验检疫无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危险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产地检疫合格的,两个工作日内给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放《产地检疫合格证》。
(2)对发现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给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放《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除害,经复检合格后再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为六个月。
(3)对带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又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就地销毁
4、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期限。20日内
收费标准和依据
1、按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标准收取
2、[1992]价费字196号
(二)、林业类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法定应施检疫的林业类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证书》核发(调运检疫)
承办机构。森林植物检疫站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条件
1、生产、经营林业类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法定应施检疫的林业类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2、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调运前或属二次调运前申请或违章调运查处者
3、调往省外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须提供调入地森检机构发来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4、提交《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一式两份
数量。无数量限制
程序
1、报检
(1)生产、经营林业类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法定应施检疫的林业类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在产品调运之前向森检机构提出检疫申请,提交《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一式两份)
(2)出示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植物检疫证书》。(3)提供调入地森检机构发来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2、受理
由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站的森林植物检疫员审核报检单,查阅《产地检疫调查表》、调入地森检机构发来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本地森林病虫害普查资料和林业有害生物普查资料等
3、检验检疫结果评定
(1)经分析无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签发《森林植物检疫证书》
(2)经分析怀疑携带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进行现场抽检,抽检方法按《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进行
1)经现场抽检无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签发《森林植物检疫证书》
2)经现场抽检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放《检疫处理通知单》。按照《中国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检疫技术操作办法》进行除害处理后,检疫合格的,签发《森林植物检疫证书》
3)对带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又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停止调运并立即销毁
4、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期限。15日内
收费标准和依据
1、按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标准收取
2、[1992]价费字196号
(三)、在非疫区对林业类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审批
承办机构。森林植物检疫站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条件
1、林业院校、林业试验研究单位
2、试验研究
3、试验研究单位须有固定的试验场所
数量。无数量限制
程序
1、 申请:因教学、科研需要进行研究的单位向自治区林业局提交申请报告
2、受理: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站接到申请报告后,根据报告内容查阅相关资料和疫情数据,并到实地进行调查,给自治区林业局提供科学依据,由自治区林业局进行审核
3、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向申请单位核发审批文件
4、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核发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期限。20日内
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四)、从国外引进林业类种子、苗木的检疫审批
承办机构。森林植物检疫站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
条件
1、申请人资格条件
(1)广西境内的单位
(2)国家林业局认定的,具备《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种苗繁育基地(不具有该项条件的,引种申请人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必须种植在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站指定的森林植物检疫隔离试种苗圃中)
(3)属于贸易引进的申请人还须具备进出口贸易林木种苗资格
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首次引进时,申请人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申请表
(3)引种地引种植物病虫害发生情况
(4)如果引种产地和引进的植物是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发布的有重大危险性有害生物发生地区,其引进植物又是寄主植物的,应出具引种产地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当地疫情情况说明
(5)属于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科研用途引种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数量。有数量限制
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站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站审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需要补正全部内容
2、受理:申请材料合格后由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站派2名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员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并进行综合审查
3、审查结果评定: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站向申请人核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4、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站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期限。30日内
收费标准和依据
1、[1992]价费字1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