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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实施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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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AEXPO.ORG    2005-09-13 15:25:19
 


    一、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优惠政策

    (一)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对西部地区公路 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西部地区内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 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实行土地优惠政策

    对西部地区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及坡地退耕还林还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 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 使用权的,依法给予补偿。

    二、广西实施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1、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 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 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 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3、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设在我区的上市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 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6、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原有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 名称的,均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能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

    8、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 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对新办的特色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14、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指,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按15%税率减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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