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未开发的土地只收取补偿农民费用和上缴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费 用,已开发的土地按土地开发成本价出让。投资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按法律法规规定进入招标、拍卖、挂牌程序供地。
2、通过租赁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期限为50年(也可双方协商确定)。
3、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享受优惠供地,即除上交国家自治区和补给农民的费用外,其余 通过企业先垫支,然后市人民政府再通过其他方式补助给企业。
4、外来投资工业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用工业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以 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5、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用地优惠政策。(百办发(2004)36号文)
(1)非公有制企业新增建设用地所需农用地转用和占用耕地指标,统一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筹安 排,对符合集约用地原则且符合四类重点扶持发展的企业或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的企业新增用地,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筹上报解决。
(2)非公有制经济投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及其物流、农业新技术推广和利用等的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
(3)以我市农产品为主导原料的非公有制加工企业使用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 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4)非公有制经济资本投资建设城市设施、科研、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福利院等非盈利公益性项目,可按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5)对非公有制经济申办工业项目、物流项目,开发建设期不超过二年的,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地价优惠,并享受我市征地、拆迁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