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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百色市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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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AEXPO.ORG    2005-09-13 15:38:05
 


    一、税收优惠政策

    1、加速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对国家鼓励类产业和自治区确定的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生产用的机械、设备年折旧率可达到15%一30%。需要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加大企业技术开发投资。技术开发费可据实计入成本,当年计入有困难的,可在今后三年内分摊。技术开发费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3、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研制(含自行研制、联合研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收益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收益所得,年纯收入在100万元 (含蓄1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减免城镇公用企事业单位所得税。对现有从事城镇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及生态环保、资源综合利 用等企事业单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上述城镇公用企事业, 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限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5、购买国产设备进行技改的税收抵免优惠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 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 年。

    6、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优惠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桂财税[2003]29 号)。

    7、涉农的税收优惠

    (1)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摘自财税[2004]30号)

    (2)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8、自主择业军队干部和随军家属就业的税收优惠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4)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9、招用下岗再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

    对新办的服务型和商贸类非公有制经济企业(除国家规定限制的行业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按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享受相应的减免税收优惠,减免税比例和申请程序分别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桂国税发[2003]51号、桂国税发[2003]239号文件的规定从优执行。

    二、其他优惠政策

    1、经税务机关审核,非公有制经济科技企业用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最低征税的优惠。中式设备折旧年限,按审批权限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加速折旧。对为生产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进口所得需自用设备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凡注册商品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科技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政府给予适当资助。

    3、非公有制经济科技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新成立的非公有制经济科技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批合格后,可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非公有制经济科技企业承担自治区级的高新技术项目,经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减按15%税率交纳所得税。

    非公有制经济科技企业到贫困乡镇实施科技扶贫开发项目,经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免征所得税。

    (百办发E2004]30号文)

    4、对非公有制经济鲜活农产品运销企业,发放农产品运输“绿色直通车证”。持绿色直通车证的车辆在本市境内可享受国务院规定的“绿色通道”车辆同等的优惠。

    5、对企业加工生产用盐价格实行让利优惠。以腌、卤加工为主的非公有制经济农产品加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饲料生产企业,经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其加工项目、生产规模和年用盐数量后,可向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用盐计划,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列入计划,指定当地盐业公司在食盐(不含碘粗盐)批发价的基础上,按让利7%的转批发优待率,直接供应非公有制经济农产品加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饲料生产企业。

    6、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农产品加工企业(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种植业、养殖业企业)从事种养业或农、林、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非公有制经济农、林、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非公有制经济农、林、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资金扶持

    (1)2004年,市财政安排200万元,每个县(区)安排30—50万元资金,以后逐年增加安排,用于扶持中小 企业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非公有制经济。

    (百办发[2004]33号文)

    (2)对列入我市大企业(集团)重点培育的外向型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由市专项扶持资金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百办发[2004]3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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