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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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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AEXPO.ORG    2005-09-13 14:41:39
 


    职责职能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与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主管全区监察工作。

    一、主要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自治区监察厅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自治区监察厅可以办理各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自治区监察厅的主要职责包括:

  1、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在遵守和执行纪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权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自治区监察厅享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分权。

    1、检查权。是指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

    2、调查权。是指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

    3、建议权。是指监察机关可以对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可以对如何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提出建议;对监察对象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行政纪律的行为,对同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斗争,作出显著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奖励的建议。

    4、行政处分权。自治区监察厅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对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对违反行政纪律的监察对象,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予以纠正和处理;也可以作出监察决定,直接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联系电话:86-771-2804285)

  履行监察厅办公室的职责,负责监察厅的办文、办事、办会等工作;负责办理涉及行政监察工作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事项等。

  (二)干部室(联系电话:86-771-2811117)

  负责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福利、人事挡案管理和机关干部、工人的考察、任免、调动、录用、奖惩;考察各市监察局领导班子人选,提出调整意见;负责派驻自治区直属各部门监察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考察、调整、任免工作,并对区直内设监察室领导干部的任免提出意见;受理涉及监察干部问题的来信来访。

  (三)监察综合室(联系电话:86-771-2810104)

  负责对反腐败抓源头工作进行政策调研、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收集、综合源头治理工作的情况和信息;负责监察厅特邀监察员的选聘和联络工作等。

  (四)研究法规室(联系电话:86-771-2811111)

  负责监察工作的理论研究,围绕中心任务,对反腐败重大课题和有关政策的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起草、修订地方性监察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审查下级监察机关上报备案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承办监察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监督检查监察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等。

  (五)宣传教育室(联系电话:86-771-2811119)

  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负责协调抓好干部的廉政教育,负责新闻报道,担负对外新闻发言人;负责本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等。

  (六)党风廉政建设室(联系电话:86-771-2819970)

  综合分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督促协调对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责任制规定典型案件的查处等。

  (七)执法监察室(联系电话:86-771-2811774)

  实施监察部下达的专项执法监察项目;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执法监察项目和配合政府各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提出全区统一开展的执法监察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参与重特大责任事故的查处;负责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和指导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案件进行查处等。

  (八)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纪检监察室(联系电话:86-771-2811144、2804445、2811114、2804811)

  负责承办所联系区直、市属自治区管理的干部的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复杂典型案件的查处,参加所联系单位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等。

  (九)案件审理室(联系电话:86-771-2811115)

    审理违反政纪的案件和申诉案件;对已作出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十)信访室(举报中心)(联系电话:86-771-5851179、5852714)

  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催办信访问题、督办信访案件;直接查办信访案件;对少数时间急、问题重要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对部分典型顶风违法违纪、情节清楚、案情单一、易查易结的信访案件直接进行调查和处理等。

  (十一)纠风室(挂自治区人民政府纠正不正之风办公室牌子)(联系电话:86-771-2835768)

  综合分析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提出纠风的工作意见;组织开展对纠风重点项目的专项治理;组织协调地方和有关部门落实纠风专项治理任务;抓好民主评议行风和纠风典型案件的查处;组织对全区纠风进展情况检查,督促任务的落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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