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职能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是主管全区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职能部门,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在业务上受国家统计局的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规章、拟订广西统计改革、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及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依法进行统计管理登记。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根据国家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拟订全区地方统计调查方案;实施国民经济主要统计指标质量评估;组织管理全区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及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管理涉外社会调查活动。
(三)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搜集、汇总、整理全区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才运行规则。
(六)统一管理上级拨给的统计经费;协助地市管理地市统计局局长、副局长、组织管理全区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及统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七)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八)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文秘、保密保卫、基本建设、政务信息工作;管理机关国有资产办理有关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处
草拟我区中长期统计体制和统计制度方案及实施办法;草拟重要的统计工作文件;负责承办与统计工作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实施的监督检查;依法检查、处理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及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统计调查制度和调查方案。
(三)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对全区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对统计数据的使用和提供进行管理、审查;汇总整理全区以及分地区的经济、科技、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承办统计新闻发布会;负责广西统计信息网和局域网上网内容的组织管理。
(四)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承担全区国内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国际(地区)收支、资产负债和资源环境核算工作。编制经济循环帐户,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有关综合平衡状况的分析研究报告。
(五)工业交通统计处
组织实施工业、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交通、邮电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六)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探、城市住宅和公用事业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七)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外贸、外资和旅游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处
组织实施人口和劳动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进行统计分析。
(九)农村统计处
组织实施农业统计、农民人均收入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畜牧、水产等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人事教育处
草拟统计系统的人事管理制度;管理局机关的机构编制、干部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工作人员。协助地市管理地市统计局正、副局长;组织管理全区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负责组织全区统计干部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一)财务基建处
统一管理上级拨给的统计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工作;监督管理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全区统计系统的审计工作。
(十二)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
(十三)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在邕直属单位及自治区城市、农村、企业调查队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教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