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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菲矿业开发合作前景广阔

http://www.caexpo.org  2006-01-17 10:22:59

  菲律宾是我国近邻、矿产资源较丰富、海运条件便利。近年来,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逐步提高,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中菲关系也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菲政府希望借助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其经济增长,愿意与我国加强在各个领域尤其是经贸领域的合作,在共同开发自然资源方面表现出积极态度。菲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愿与我共同开发其矿产资源的意愿,以及中菲两国良好的政治关系,使菲律宾成为我国开发和利用海外矿产资源的一个较为理想的地区。


  菲律宾矿产资源储量及开发利用


  菲律宾地处环太平洋火山地震带,地质构造和地理环境有利于矿床的形成。菲是世界上重要的矿产资源国,拥有许多世界级的高品质矿藏,储量巨大且分布广泛,在世界矿产资源储量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据1996年菲国家矿业局公布的报告,菲金属矿估计储量为71亿吨,其中铜矿48亿吨、镍矿10.9亿吨、铝土矿4亿吨、铁矿3.2亿吨、金矿1.6亿吨、铬矿0.4亿吨,银、钴、锰等金属的储量也相当可观。初步勘探结果还显示,菲陆地矿产资源面积占其整个国土陆地面积的31.4%。目前,经批准开采的陆地矿产资源面积仅占1.4%,仍有9万多平方公里的金属矿藏远景点有待进一步勘探和开发。菲海洋面积(包括专属经济区)约为220万平方公里,潜在的矿藏包括金、铬、铜、铁冲击矿,钴沉积矿,海底锰结核等。菲吕宋地区的Benguet 、Zambales 、Marinduque和Palawan;维萨亚地区的Samar、 Negros Occidental;棉兰老地区的Surigao del Norte、Davao 、Davao Oriental、Zamboanga del Norte都是重要的矿产区。


  菲矿业发展主要依赖外国投资和国际市场,并受国内政治经济环境、采矿技术手段和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影响而呈现较大的起伏波动。在80年代以前,菲采取积极吸引外资的经济开放政策,使矿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特别是金属矿的开采呈现繁荣的景象。该时期菲曾是世界上五大黄金生产国之一,铜、铬和镍的生产也位列世界前十名。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期,菲矿业生产规模达到鼎盛。这期间矿业新增产值占GDP的比重保持在1.5%~2.08%之间,1992年矿产量达到基准矿产量(以1978年矿产量为1)的3.14倍,主要矿产品是金、铜原矿石。9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政治动荡,国际市场金属矿产品价格波动和开采技术落后、资金短缺及环境保护方面出现的问题,菲矿业走向衰落。自2002年以来,随着国际市场金属价格的持续上涨和菲政府的积极推动,菲矿业呈现出复苏的迹象,矿业总产值以年均20%的速度增长,矿业新增产值占GDP的比重逐年上升。2004年,菲矿业总产值达到345亿比索,新增产值188亿比索,占GDP的1.6%,矿产品出口额8.17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2.1%。


  菲律宾矿业法规


  菲在促进矿业发展和保护矿区生态环境等方面制定了较为全面的法律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菲律宾宪法》、《菲律宾矿业法》和环境保护法规等。菲1987年《宪法》规定,菲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任何勘探、开发活动都要受到国家的全面监督与控制。国家有权通过合作生产、合资和产品分享协议与菲公民、菲控股公司(菲方至少占60%股份,下同)共同开发矿产资源。宪法授予菲总统与外资公司签订融资和技术协定的权力,用以勘探、开发和利用大型矿山、石油和其他矿物资源。只有菲公民或菲控股公司可以获得私有土地。


  菲现行的1995年《矿业法》规定,环境和自然资源部作为菲矿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开发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以及发布相应的法规。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可以代表政府签署矿山开采合同。环境和自然资源部下属的地质矿业局,负责管理与配置矿产资源,从事地质勘探和采矿研究,推荐矿山合同、承包商和监督合同执行情况等工作。地质矿业局设有地区办公室,负责授权事项的处理。


  菲矿山勘探和开采权主要分为:勘探许可(PE)、矿产品分享协议(MPSA)、融资和技术援助协议(FTAA)和矿产品加工许可(MPP)等。


  (一)勘探许可(PE)


  勘探许可由地质矿业局局长或地区办公室主任签发。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公民、菲控股公司或外资公司(外方股份超过40%,下同)在规定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活动,但不附带采矿权。许可期限2年,每次可延期2年,整个期限不超过8年。


  (二)矿产品享有协议(MPSA)


  由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签发。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公民或菲控股公司享有在合同区域内勘探、开发和开采矿产资源的独占权。承包商应提供必要的融资、技术、管理和人员以完成该协议,政府从采矿总产量中分享应得利益。协议期限25年,可以续延,延期不超过25年。MPSA期满后,由政府或其委托承包商(公共竞标中的最高标价者)经营,MPSA原始承包商有权在偿还所有合理费用后以最高标价继续取得该MPSA。


  (三)融资和技术援助合同(FTAA)


  由菲总统签发。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公民、菲控股公司或外资公司大规模勘探、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承包商最低投资额为5000万美元。合同的条款以及政府股份可以协商,合同期限25年,可以续延,延期不超过25年。


  (四)矿产加工许可(MPP)


  由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签发。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公民、菲控股公司或外资公司建立和运营矿产品加工厂。许可期限5年,每次可延期5年,总期限不超过25年。


  菲对矿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十分重视,由环境和自然资源部主管,环境管理局、地方政府和其他机构共同制定和执行相关环境法规与政策。在菲开发矿产资源被列为环境危害项目,在项目开始前必须获得环境管理局颁发的环境遵守证书(ECC)。ECC表明该项目遵守EIS的全部要求,并执行批准的环境管理计划,项目不会对环境造成明显的负面影响。ECC包括项目执行前和过程中应采取的特殊方法和条件,以及项目结束阶段减少环境影响的措施等。


  菲律宾矿业投资政策


  (一)矿业投资优惠政策


  在菲律宾采矿活动一直被政府列在投资优先计划(IPP)中,MPSA和FTAA项目可享有综合投资法(OIC)中规定的各项财政和非财政鼓励政策,PE项目只享有财政优惠。投资法规定获得优惠鼓励的矿业企业必须在投资署注册,只有菲公民或菲控股公司可以享受优惠,100%出口企业不在此列。


  在投资署注册的企业,享有以下税收优惠:


  1.所得税免税期:自商业运行之日起,先锋公司6年免缴所得税,非先锋公司4年免缴所得税;


  2.自注册或商业运营之日起10年内,免码头税和各项出口税费;


  3.自注册之日起,先锋企业6年内,非先锋企业4年内免地方税;


  4.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如符合BOI规定的资本设备与年雇员比例,新增雇员工资所得税减免50%(但不能与所得税免税期同时使用);


  5.使用保税仓库的企业,进口寄存设备备件免税;


  6.使用保税仓库、出口产品达70%以上的企业,进口备件和消耗品免税。


  享有以下非税收优惠:


  1.对进口设备、备件、原材料和消耗品,出口加工产品简化海关手续;


  2.不限制使用寄存设备,必须签订再出口合同;


  3.注册之日起5年内,可聘用外籍监理、技术人员或顾问,期限可适当延长。外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和总会计师不受年限限制;


  4.有权根据海关的规定,使用保税工厂和仓库。


  (二)税收与费用


  菲法律规定,矿业开发收益的60%应用于菲政府和人民。矿业有关的税收包括中央政府税费、地方政府税费、扣缴税费和其他税费等。


  1.中央政府税费


  (1)所得税:在1987年综合投资法规定的优惠期以外,承包商须根据菲国内税收法交纳所得税,通常为32%;


  (2)矿产品税:所有金属矿产品,依据矿产品实际总产值征收2%;


  (3)关税:在进口机器和资本物资时需要支付3%税率;


  (4)增值税:进口除交纳关税外,还得交纳10%的增值税,出口产品可免收增值税;


  (5)采矿特许税;


  (6)印花税;


  (7)资本增值税。


  2.地方政府税费


  (1)营业税;


  (2)不动产税;


  (3)注册费;


  (4)土地占用费:承包商占用土地,如果是在矿储藏区内,按每年每公顷100比索征收。如果是在矿储藏区以外,勘探按每年每公顷10比索征收,采矿按每年每公顷50比索征收。环境和自然资源部可以根据情况提高该项费用。


  (5)公共税;


  (6)其他当地税。


  3.扣缴税费包括:薪水总额、银行利息收益、技术转让特许税、外债利息支付、外国股东股息和本金汇出。


  4.其他税费包括:FTAA中政府分成、土地使用费、土著人费、社会发展计划费、环境保护费、矿业技术和地球科学研发费等。


  在菲律宾开发矿产资源存在的风险和困难


  在菲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存在一定风险和困难。第一,菲政府对国家控制能力不强,兵变、政变和武装叛乱时有发生。自2005年年初以来,菲反对派因阿罗约总统涉嫌选举舞弊而要求其辞职等事件引发政治动荡,进一步削弱了菲政府的执政能力。今后菲政局发展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各项现行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将难以预料,投资者的政治风险将增加;第二,菲政府官员贪污腐败现象常有发生,政府效率低下、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增加了矿业开发的难度;第三,菲社会治安不靖,新人民军游击队、摩洛伊斯兰解放阵线、阿布沙耶夫恐怖组织等,对外国投资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第四,部分地区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组织和天主教会的反采矿势力较大,往往对外资进行采矿工作进行强力阻挠。


  中菲合作开发矿产资源前景广阔


  中菲两国政府十分重视并大力推动中菲矿业开发合作。2005年4月胡锦涛主席访菲期间,两国领导人强调了矿业领域合作的重要性,并表示支持商务部门加强合作。阿罗约总统表示菲矿业优先对中国开放。两国商务部门于2005年1月签署了矿业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于2005年6月在马尼拉召开了中菲贸易联委会矿业合作联合工作组第一次会议,确立了矿业合作联合工作组的工作机制,并就加强矿业合作进行了深入探讨。两国政府还积极推动矿业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2005年1月菲贸工部、环境和自然资源部及菲矿业协会在北京举办了矿业招商会,2月份中国商务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及有关企业组成的大型代表团参加菲国际矿业大会,会议期间两国矿业协会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以加强双边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两国矿产贸易的发展。


  中菲两国矿业企业间的合作已取得一定进展。中国金川集团公司、上海宝钢集团与菲律宾Philnico镍矿公司等签署合作备忘录,准备合资开发位于Nonoc岛的镍矿项目。中冶集团、有色公司也在与菲矿业公司谈判开发大型矿业项目。此外,来自天津、山西、山东、福建和深圳等地的企业和勘探设计单位也在积极与菲矿业公司进行广泛接触,寻找合作机会。随着菲政府大力改善矿业投资环境,积极实施矿业复兴政策,菲矿业将走入由复苏到复兴的崭新发展阶段,中菲两国矿业合作前景广阔。(中国驻菲使馆经商处  王义武)

 


  来源:国际商报/中国-东盟商务周刊
  责编: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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