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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基础上发展东亚合作

http://www.caexpo.org  2006-02-18 09:34:30

    2005年12月,温家宝总理出席第九届“10+1”领导人会议和“10+3”领导人会议时,代表中国政府提出了关于东亚合作的主张和倡议,得到与会16个国家领导人的赞同和支持。中国作为第一个与东盟签署自由贸易区协议和与东盟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国家,通过与东盟的“10+1”合作,推动了东盟与日本、韩国、印度、俄罗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其他对话伙伴国合作的6个“10+1”。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在世界区域贸易组织中的地位及比较

    不可否认,与欧盟和美洲自由贸易区相比,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经济总量仍然较小,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潜在市场很大、相关的制度安排不仅符合亚洲发展中国家要求,而且也极具开放性和发展潜能,对亚太区域发达国家极具吸引力。

    按照《魁北克宣言》,以抗衡欧盟的为目的的美洲自由贸易区原定于2005年启动,但因在农产品补贴、知识产权保护、投资和服务贸易等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未能如期启动。即便这样,从美国前总统老布什在1994年提出建立美洲自由贸易区的建议,到使自由贸易区启动计划搁浅的马德普拉达美洲第四次首脑会议已经11年,离启动自贸易区谈判的《圣地亚哥宣言》也已7年。欧盟形成过程更长,从宣布其前身欧共体启动的《布鲁塞尔条约》到形成现在的欧盟构架,经历了40年。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构架形成相对顺利,从2000年11月在新加坡举行的中国和东盟第四次首脑会议上我国提出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议,到2001年文莱举行的第五次“10+1”首脑会议上,有关各方一致同意在10年内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再到2002年11月在金边举行的“10+1”第六次领导人会议上签署《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称《框架协议》),仅用了两年。之所以如此神速,一是因为已经存在东盟的基础;二是中国政府完全遵循了东盟原先建立的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准则;三是制度安排较为符合亚洲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它采用“国家代表制”,遵循“先协商后谈判”的原则。

    二、《框架协议》处处显示中国对东盟的尊重

    细心阅读《框架协议》就会发现,协议本身处处显示出中国政府对东盟贸易准则的尊重,突出表现在关税减让时间表上。东盟要求东盟老六国之间,到2010年使所有减税产品关税率降到0%;按照《框架协议》,中国政府同样承诺到2010年与东盟老六国之间所有减税产品关税率降到0%。

    考虑到经济发展的差异,东盟老六国给予新四国以减税缓冲时间,到2015年才要求对正常产品和大部分敏感产品实行零关税,到2018年才对剩余产品实行零关税;在这方面中国也完全承诺执行东盟确定的关税减让时间表。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实行“国家代表制”,既照顾国家利益,又兼顾了区域整体利益。而欧盟实行的是“准联邦制”,超出了单纯贸易联盟的范围,属于贸易-经济-货币-政治-军事-法律一体化联盟的形式。这一托拉斯式的联盟实行起来困难较大,仅就货币联盟而言,目前真正属于欧元国的仅有11个。如果要实现丘吉尔60年前提出的“欧洲合众国”,更是遥遥无期。美洲自由贸易区虽然也实行国家代表制,但实质上是一种“中心-外围”联盟,美国利益主宰着自由贸易区的利益,其目标与“南方共同市场”要求相去甚远。美国的强权单边主义,至多能在与之签定或拟签定的14个国家中找到回应。相比之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实行的“国家代表制”更符合亚洲发展中国家互利共赢的要求。

    三、促进东盟与APEC的衔接,更好服务东盟

    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良好制度因素,努力克服该区域技术和人力资源水平低下、经济结构趋同、产品重复率高的弱势,抗衡其他经济区域一体化组织贸易内部化对本区域国际出口市场的影响,当是要高度重视的问题。

    根据《框架协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要优先在农业、信息及通信、人力资源开发、投资和湄公河盆地开发五大领域开展合作。搞好这些项目开发,得借助于其他经济组织或国家的力量。首先要充分利用东盟其他9个对话伙伴国的资金和技术优势。在它的这些对话伙伴国中,除美国、欧盟和加拿大外,其他6个和中国均位于太平洋的西海岸,占了APEC组织的大半壁江山。随着我国国际地位和经济实力的提高,我们完全有可能在开放、灵活、松散的APEC和东盟之间,发挥特殊的联接和桥梁作用。因此说,中国“面向世界,服务东盟”,首先是要充分发挥在APEC中的作用,积极推动东亚自由贸易区的形成。

    广西处于联接我国内地与东盟的地带,作为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承办地,要使博览会做到“面向世界,服务东盟”,还要做更多的工作。其中主要是展位的设置和双边及多边投资谈判的安排。给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外有关国家特别是APEC成员国留下相应的展位,引荐及安排区域外国家特别是APEC成员国与东盟各国进行投资谈判,既必要,也可行,当尽力为之,使之完善。(宋德生,广西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来源:广西日报

       责编: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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