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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谷宣言Bangkok Declaration
1967年8月8日
印度尼西亚政治常务部长兼外交部长、马来西亚副总理、菲律宾外交部长、新加坡外交部长和泰国外交部长:
鉴于东南亚国家间存在着共同的利益和问题,相信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业已存在的本地区的团结和合作;
希望本着平等和伙伴关系的精神,为促进东南亚的区域合作奠定共同行动的坚实基础,从而为本地区的和平、进步和繁荣作出贡献;
意识到在一个日益相互依存的世界里,和平、自由、社会公正和经济上的福祉只有通过促进被历史和文化纽带联结在一起的本地区国家间的相互理解、睦邻关系和富有意义的合作才能最后实现;
考虑到东南亚国家担负着促进本地区经济与社会稳定和确保每个国家和平与进步的基本职责,并决心确保自己的稳定和安全,摆脱任何形式或表现的外来干涉以按照自己国家人民的意志和愿望保存自己的民族特性。
肯定所有外国基地都是暂时的,只是在有关国家明白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保留,并且并不是直接或间接用以破坏本地区国家的独立和自由,或者损害各国的发展进程;
特此宣告:
第一,建立东南亚国家的地区合作联盟,即“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
第二,本联盟的目标和宗旨是:
(1)本着平等的伙伴关系的精神,通过共同努力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以便为把东南亚国家建设成一个繁荣、和平的社会加强基础;
(2)通过维护正义和法律的准则以及遵循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各项原则,来促进本地区国家间的和平与稳定;
(3)在经济、社会、文化、技术、科学和管理等领域促进对共同有利的事业的积极合作和互助;
(4)相互提供有关教育、职业、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和研究设施的援助;
(5)为了更充分地利用它们的农业和工业,扩大贸易往来,包括对国际贸易问题的研究以及改善交通和运输设施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进行更加有效的合作;
(6)促进东南亚研究;
(7)为与现有的具有类似目标和目的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保持更密切,更有益的合作,探索使这些合作更加紧密的一切途径。
第三,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和宗旨,有必要建立如下机构:
(a)外交部长年度会议,它将轮流举行并为一东盟部长级会议。也可视需要召集外长特别会议;
(b)常务委员会,由外长会议东道国外交部长或其代表为主席,成员包括其他成员国驻东道国的全权大使,在外长会议休会期间执行本联盟的工作;
(c)由专家和专务官员组成的特别委员会和常设委员会;
(d)各成员国的秘书处,代表各自国家执行本联盟的工作,并为外长会议和外长特别会议,常务委员会和今后可能设立的其他委员会服务。
第四,联盟对赞同上述目标、原则和宗旨的所有东南亚国家开放,欢迎参加。
第五,本联盟代表东南亚国家的集体意志、友谊与合作从而把它们联结在一起,通过共同的努力和牺牲以确保各国人民和他们的子孙后代享受和平、自由和繁荣。
1967年8月8日于曼谷
印度尼西亚政治常务部长兼外交部长阿达姆•马利克(签字)
马来西亚副总理兼国防和国家发展部部长敦•阿卜杜拉•拉扎克(签字)
菲律宾外交部长纳西索•拉莫斯(签字)
新加坡外交部长S•拉贾拉南(签字)
泰国外交部长他纳•科曼(签字)
责编:谢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