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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老成员正常降税模式分析

WWW.CAEXPO.ORG  2005-08-24 17:14:01

  由于正常降税模式包括降税方式和两个附加条件,因而我们在分析化工产品正常降税影响时,必须同时考虑所有产品以及化工产品本身的税率结构。从各国税率结构可以看出,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等中国主要贸易伙伴的税目大部分已经能满足2005年40%税目税率0~5%以及2007年60%税目税率0~5%的条件,因而三国化工品只需按正常降税模式降税,而无需额外降税来满足两个条件要求;泰国5%及5%以下产品税目所占比例为38%,已接近40%标准,税率10%以下产品所占比重为39%仍低于60%,因而化工产品除正常降税外,泰国可能仍需安排部分商品提前降税。


  从表3我们可以看到,就化工品本身而言,菲律宾大部分税目集中于5%及以下,占91%,较高税目主要集中在15%~20%之间,主要为部分无机化学品和大部分初级形态塑料;马来西亚有82%税目税率不高于5%,大于20%的税率高峰税目数量所占比例较高,达到9.5%,主要为肥皂、表面活性剂、洗涤用品还有火柴、烟火制品等;泰国已有73%的税目税率不高于5%,较高税率集中于最高层,即税率高于20%,主要有塑料制品和肥皂等;马来西82%税目税率不高,在5%及以下,税率高峰同样集中于最高层,即税率大于20%,产品为火柴、烟火制品、芳香制品、化妆盥洗品、初级形态塑料和塑料制成品。


  扣除各主要成员已排除的敏感产品,各成员化工品大部分税目仍需按正常模式进行降税,2005~2010年降税后平均税率如表4所示。我们可以看到,各国降税时间略有不同。菲律宾、印度尼西亚2007年之前税率不会有大幅度调整,2009年是其集中降税的时间;马来西亚主要在2005年7月1日将大幅下降,因而降税压力集中于实施期前段时间。

 

 

  来源:国际商报/中国-东盟商务周刊
  责编: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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