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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录制及重放设备

WWW.CAEXPO.ORG  2005-12-02 15:06:32

  唱机(投币式唱机及其他唱机)、转盘(唱机唱盘)、编辑节目用放声机、袖珍式放声机等声音重放设备均已实现零关税。


  其他声音重放设备。用于电影的声音重放设备,如适用宽度不超过6毫米的胶片,税率为零;如适用宽度超过6毫米的胶片,税率为5%,2009年实现零关税;其他重放设备税率10%,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声音录制设备均已实现零关税。


  声音录制及重放设备的零件均已实现零关税。

 

 

  责编: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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