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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录制及重放设备

WWW.CAEXPO.ORG  2005-12-02 16:23:26

  视频录制及重放设备,如用于电视转播设备,税率为10%,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此外则税率为30%,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视频录制及重放设备的零件税率为30%,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其中,将视频从相机转录到录像带的录像头税率为10%,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未录制媒体。税率均为9.33%,2005年降至5%,2009年实现零关税;其中,自动数据处理设备、以编码形式记录数据或程序的未录制媒体税率为3%,2009年实现零关税;电影工业用未录制磁条卡税率15%,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已录制媒体。唱片中,教学用唱片税率为零;非教学用唱片税率30%,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激光盘和磁带中,非音像光盘和磁带税率为零;音像光盘和磁带税率30%,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以编码形式记录数据或程序的光盘或磁带税率为3%,2009年实现零关税;电影工业用光盘或磁带税率15%,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磁条卡及其他已录制媒体税率30%,降税模式与音像光盘和磁带相同;但若用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以编码形式记录数据或程序,税率为3%,2009年实现零关税;若用于电影工业,税率为15%,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电视摄像机、静像视频摄像机税率为3%,2009年实现零关税;数码相机已实现零关税。

 

  

  责编: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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