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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

WWW.CAEXPO.ORG  2005-12-02 11:45:30

  空气调节器整机列在《海关进出口税则》的8415税目下。其降税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的窗式或壁式空调目前的实施税率为15%,按照自贸区的降税模式,2005年保持目前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分体的窗式或壁式空调目前的实施税率为15%,制冷量不超过4000大卡/时的分体空调降税模式为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制冷量超过4000大卡/时的分体空调2005年保持15%的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机动车空调目前的实施税率为20%,被列为一般敏感产品,将维持该税率直至2018年,并在2018年1月1日将关税削减到5%。


  其他空调(包括热泵式空调),如制冷量不超过4000大卡/时,实施税率为15%,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如制冷量超过4000大卡/时,实施税率为2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空调压缩机的实施税率为10%,功率超过0.4千瓦但不超过5千瓦的被列为自贸区二轨正常产品,2005年保持10%的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2年实现零关税;功率超过5千瓦的,2009年前降税模式同上,2010年实现零关税。


  空调器的零件实施税率为1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责编: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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