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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收获”降税分析

WWW.CAEXPO.ORG  2005-09-08 18:21:16

  早期收获


  2004年1月1日,标志着中国-东盟自贸区先期启动的“早期收获”安排开始实施,自贸区进入实质性降税阶段。如果说2005年7月1日的全面降税是正剧的的话开始,2004年1月1日实施的“早期收获”则是中国-东盟自贸区序幕。作为《框架协议》重要的实质性内容之一,“早期收获”是应东盟方面要求所进行的自贸区特殊安排。


  根据双方达成并已执行的协议,“早期收获”产品范围为《税则》1-8章的农产品(老挝、越南、柬埔寨等国分别排除的部分产品除外,具体柬埔寨39项、老挝171项、越南31项),即:活动物及动物产品以及活植物、鳞茎、根、插花及食用蔬菜、食用水果等。按我国2004年《税则》计,共571个税目,还包括中国-印度尼西亚(14项)、中国-马来西亚(19项)、中国-泰国(2项)、中国-新加坡(22项)以及中国-文莱(17项)等双边适用的1-8章以外的个别产品,这部分产品一般称为“特定产品”。另外,根据双边协议,2005年起,我国与印度尼西亚相互对硬脂酸(税号38231100)进行“早期收获”降税。


  在降税安排上,根据《框架协议》的规定,中国与东盟6国自2004年开始降税,2006年降为0;越南及老、柬、缅三国,自2004年开始降税,2010年降为0。我国和东盟6国具体降税步骤为,税率大于15%的产品2004年降至10%,2005年降至5%,2006年降为0;税率在5%(含)-15%(含)之间的产品2004年降至5%,2005年降为0;税率低于5%的产品2004年降为0。按照上述降税模式,前8章产品2003年平均最惠国税率为14%, 2004年平均税率降为6.4%,2005年降为1.96%,2006降为0。


  从贸易利益上看,中国和东盟在2001年的“早期收获”产品双边贸易额为10.31亿美元,占我国与东盟贸易额的2.48%,其中我国进口6.24亿美元,出口4.07亿美元,中国和东盟双方出口利益比大约为4:6。据统计,2004年“早期收获”实施一年来,进口受惠产品总值为56.9亿元人民币,税款优惠总额6亿元,其中泰国受惠最多,其次为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进口额最大的为木薯干,其次为棕榈油和热带水果。


  中、泰蔬菜、水果零关税


  作为“早期收获”安排的附加,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我国和泰国于2003年10月1日起对蔬菜、水果(《税则》第7、8章产品)实施零关税。根据海关统计,2004年我国对泰国税款优惠近4亿元,占对东盟优惠总额的66.7%,可以说泰国是“早期收获”最大的受益者。

 

 

  来源:国际商报/中国-东盟商务周刊
  责编: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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