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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农产品降税分析

WWW.CAEXPO.ORG  2005-09-08 18:25:18

  根据货物贸易协议,除“早期收获”产品和敏感产品,从2005年7月起,正常产品根据降税模式开始全面降税,其中,中国和东盟六国根据降税模式(见表3),在2005年和2007年分别将40%和 60%的产品的关税税率降低到5%以下,在2010年将多数正常产品的关税降为0,少数产品(250个6位税目)延迟至2012年降为0(给予菲律宾、印度尼西亚一定的灵活性,允许其不超过500个6位税目的产品延迟降税)。东盟新成员(老挝、柬埔寨、缅甸、越南)在2015年将多数产品关税降为0,不超过250个6位税目延迟至2018年降为0(东盟新成员降税模式此处从略)。


  另附加2个限定条件:(1)2005年40%的产品税率为0-5%;(2)2007年60%的产品税率为0-5%东盟六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新加坡)


  在东盟六国中,新加坡、文莱农产品仅有少数产品保存关税,不是我国出口关注的重点,此处根据降税模式仅对老东盟中与我国农产品贸易有重大关系的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的正常类农产品降税情况及我国正常类农产品降税情况作简要分析。按照中国、东盟六国的正产类产品降税模式,中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的正常类农产品的平均关税水平从2003到2010年的变化如表4


  除“早期收获”产品和敏感产品,正常类产品是在此次签署《框架协议》后的降税主体。以2003年关税实施税率为降税的基础税率,按照正产类产品的降税模式,对中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正产类农产品分析可以看出,泰国的关税降税幅度最大,其它依次为印度尼西亚、中国、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各国的降税效应主要是与原来的关税税率结构分布有关,如本文前篇对我国与东盟各国农产品关税税率结构的分析,我国农产品税目数与税率基本呈正比例关系,即税率越高,我国农产品分布的税目数越多,且绝大部分农产品税率在10%以上;而我国主要农产品贸易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的农产品关税税率结构分布基本上均为两头大、中间小,即这些国家的农产品大部分税率均为高于20%和低于5%,税率处于5%-20%间的农产品是少数。按照正产类产品的降税模式降税后,泰国由于原来基础税率很高,所以每年的降幅都很大,但在2010年前泰国税率水平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仍然属于高水平。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的降税主要在2005年和2009年。马来西亚由于本身其正常类农产品的税率较低,降幅相对较小,降税主要在2007年和2009年。我国正常类农产品2003年平均税率水平属于中等偏上,而且从2005年到2010年,正常类农产品税率水平比较均匀地降低,从2005年到2009年,平均每两年降低4.1个百分点,从2009年到2010年,降低4.2个百分点,因此中国农产品降税压力相对而言还是较大的。

 

 

  来源:国际商报/中国-东盟商务周刊
  责编: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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