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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及可可制品

WWW.CAEXPO.ORG  2006-01-13 12:05:21

  可可及可可制品被列为中国和文莱、马来西亚及新加坡之间的早期收获产品,目前我国和上述三国的上述产品已彼此实现零关税(其中可可脂、油和不含糖可可粉2005年对三国税率为5%,2006年1月1日实现零关税),但对其他国家,仍暂按最惠国税率征税,下面的降税模式均为针对除上述三国外的其他东盟国家的。


  可可豆(整颗或破碎的、生或焙炒的)。税率8%,对其他东盟国家,2005年降至5%,2009年实现零关税。


  可可荚、壳、皮、废料,可可膏。税率1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可可脂、油税率22%,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不含糖可可粉及含糖可可粉税率15%,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但需要注意,含糖可可粉中国和印尼也已相互实现零关税(早期收获产品)。


  可可食品。重量超过2公斤的可可食品税率1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不超过2公斤的,不夹心的税率10%,降税模式同上,夹心的税率8%,2005年降至5%,2009年实现零关税。

 

 

  来源:国际商报/中国-东盟商务周刊
  责编: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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