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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或旧的轮胎外胎

WWW.CAEXPO.ORG  2005-11-10 11:26:20

  (1)汽车轮胎和航空器轮胎实施税率为30%,同时征收每公斤21.5铢的从量税。从价税部分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从量税部分2005年降至14.33铢/公斤,2007年降至8.6铢/公斤,2009年降至3.58铢/公斤,2010年实现零关税。


  (2)翻新或旧的充气轮胎实施税率20%,从量税14.5铢/公斤,2005年保持原税率,从价税部分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从量税部分2007年降至8.7铢/公斤,2009年降至3.63铢/公斤,2010年实现零关税。


  (3)起重、搬运设备、自行车的翻新及旧轮胎被列为一般敏感产品,实施税率30%,2012年降至20%,2018年降至5%。从量税部分2012年降至2.33铢/公斤,2018年降至0.58铢/公斤。

 

 

  责编: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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