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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海关对“博览会”进口展览品、货物有关监管规定的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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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的监管依据及有关规定
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进口展览品包括下列货物、物品:
1、在展览会中展示或示范的货物、物品;
2、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
3、展览者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
4、供展览品做示范宣传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等。
(一)进口展览品进境及展出期间的监管规定
根据规定,展览会开幕前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提交展览会批准文件、进口展览品总清单等资料,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在展览品进境及展出期期间根据规定,海关监管方面有以下几项规定:
1、展览品属海关同意的暂时进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并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2、展览会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在展出地海关办理展览品进口申报手续。从非展出地海关进口的展览品,应当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3、展览品进口时免交进口关税和其它税费。
4、展览品中如果有受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限制的物品,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或批准手续。
5、展览品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需延长复运出境期限应报经主管海关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6、展览品进境时,展览会主办单位、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提供担保。在海关指定场所或海关派专人监管的场所举办展览会,可免于向海关提供担保。
7、展览品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移出监管场所。
(二)展出结束后对进口展览品的监管规定
展览会闭幕后,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向展出地主管海关交验展览品核销清单,办理展览品核销手续。对于未及时退运出境的展览品,应存放在海关指定的监管场所或监管仓库,接受海关监管。展览品在结束展览后,根据去留情况的不同,海关有如下几点规定:
1、展览品实际复运出境的,展览会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递交有关的核销清单和运输单据,办理展览品出境手续。
2、留购转为正式进口的展览品,主办单位、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缴纳各项税费。如展览品涉及监管证件管理的,还应交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在数量和总值合理的范围内,对够代表国外货物的小件样品,在展览会中专为展出的机器或器件进行操作示范所进口的并在示范过程中被消耗或损坏的物料,境外展出者为修建、布置或装饰展出台而进口的一次性廉价物品,如油漆、涂料及壁纸,免费提供并在展出期间用于向观众免费散发的与活动有关的宣传性印刷品、商业目录、说明书、价目单、广告招贴、广告日历及未装框照片等不复运出境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4、对经批准到另一展出地参加展览的展览品,主办单位、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交验有关批准文件,并办理转关手续。
上述是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的监管规定,下面介绍的是其他暂时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规定。
二、海关对暂时进境货物的监管规定
外国政府、外国和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群众团体或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入我国境内的货物,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暂时进口货物包括:来华拍摄或与我国内单位合作拍摄电影片、录像片、图片、幻灯片而运进的摄影器材、胶卷、胶片、录像带、车辆、服装、道具等;来华进行体育竞赛、文艺演出而运进的器材、道具、服装、车辆、动物等;来华进行工程施工、学术技术交流、讲学运进的各种设备、仪器、工具、教学用具、车辆等。
暂时进口货物进境时,申报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交进口货物清单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进口地海关申报。在提供海关认可的担保以后,准予暂时免交进口关税和其它税费。暂时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需延长复运出境期限应报经主管海关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只能用于特定的目的,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
三、南宁海关针对“中国-东盟博览会”而制定的监管措施
根据以上监管规定,结合“博览会”的实际情况,我们南宁海关拟定了“博览会”专门的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将在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后执行。其中,我们将提供下列几点便捷的监管措施:
1、为提供便捷的通关条件,南宁海关将成立驻“博览会”办事机构、在“博览会”现场设立监管区,对进口展览品进行通关服务和现场监管。
2、为方便“博览会”进口展览品办理进境、核销手续和布展,办事机构将提前进驻南宁国际会展中心办公。
3、为提供快捷的通关流程,规定在各口岸进境的展览品统一转关到“博览会”现场办理申报手续。对临时决定参展的展览品,在到达“博览会”现场后,经申请海关准予先行布展再补办进境申报手续。
4、“博览会”结束后未能及时办理核销手续的进境展览品,可存放到海关指定的监管场所或监管仓库,继续接受海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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