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中国和泰国双边贸易总额为173.4亿美元,同比增长37%。其中,中国对泰国出口58.亿美元,同比增长51.6%;自泰国进口115.4亿美元,同比增长30.8%。中方逆差57.4亿美元。中国对泰国出口的主要产品为机电产品(电器及电子产品、半导体器件、机械设备)、高新技术产品、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零件、手提或车载无线电话机、纺织纱线及制品、钢材、成品油、汽油等,自泰国进口的主要产品为机电产品(电器及电子产品、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原油、初级形状的塑料、天然橡胶、钢材等。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中国公司在泰国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1.7亿美元,新签合同额3.7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营业额3738万美元,新签合同额806万美元。
2004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泰国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17家,中方协议投资额2800万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国在泰国累计投资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262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2.9亿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泰国对中国投资项目162个,合同金额7.9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1.8亿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泰国与贸易和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货物进出口控制法》、《关税法》、《出口商品标准法》、《植物扣留法》、《反进口倾销法和补贴法》、《保障措施法》、《外商经营企业法》、《投资促进法》、《涉外经济法》、《对销贸易法》、《直销贸易法》、《电子交易法》、《商业协会法》、《外汇管理法》和《商业竞争法》等。
(二)贸易管理制度
1、进口管理
泰国实行自由进口政策,任何可开具信用证的进口商均可从事进口业务。泰国对部分产品实施禁止进口、关税配额和进口许可等管理措施。禁止进口产品主要是涉及公共健康、国家安全等的产品;关税配额产品包括桂圆等23种农产品,但关税配额措施不适用于从东盟成员国的进口;进口许可分为一般产品许可和特殊产品许可,并规定进口许可的产品必须在得到泰国商业部批准后才能到港。
2、出口管理
泰国是出口导向型经济,除通过出口登记、许可证、配额、出口税、出口禁令或其他限制措施加以控制的产品外,大部分产品可以自由出口。受出口控制的产品大约有45种,其中征收出口税的有大米、皮毛皮革、柚木与其他木材、橡胶、钢渣或铁渣、动物皮革。
3、外汇管理
泰国实行自由外汇制度,泰铢或外币的交易大部分不受限制,仅少数交易需得到泰国银行批准。
(三)投资管理制度
泰国法律规定,任何不具有泰国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泰国经商时均享有与泰国公民和公司同等的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根据1999年泰国颁布的《外商经营企业法》,泰国的外资准入领域分为3大类。第一类为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包括种植业、牧业、林业、报业等;第二类为涉及国家安全,或可能对艺术文化、风俗习惯和民间手工艺造成不良影响,或可能对自然资源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领域,包括武器及其配件的生产、销售和修理业、国内运输和航空业等,外商经营此类领域必须得到泰国政府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第三类为涉及泰国处于竞争劣势的领域,包括碾米业、米粉和其他植物粉加工业、水产养殖业、石灰生产业、会计服务业、法律服务业、餐饮业等,外商经营此类领域必须事先取得外国人企业经营委员会的批准和泰国商业注册厅厅长签发的经营许可证。鼓励投资的领域有5类:农业与农产品、对技术与人力资源的直接开发、公用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及其他指定的行业。
(四)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泰国主管贸易和投资事务的主要部门是商业部、工业部投资促进委员会和海关厅。商业部负责制定并实施外贸管理、出口促进政策。外交部承担部分贸易管理职能。工业部投资促进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投资促进政策、计划,审批鼓励类投资项目,并为外资提供咨询和一站式综合投资服务。此外泰国工业部下属的工业标准研究所负责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泰国中央银行统一管理外汇业务并授权商业银行负责外汇支付业务。
三、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泰国对WTO成员方的平均关税是14.6%,非WTO成员方的平均关税是16.8%。
1、关税高峰
泰国现在对大量的进口产品征收超过30%的关税,包括农产品、汽车和汽车零部件、酒精饮料、纤维和一些电子产品。如丝织品、羊毛织物、棉纺织品及其他一些纤维织物的进口关税多为60%,摩托车及一些特殊用途车的进口关税达到或超过80%,大米52%,奶制品216%。
2、关税升级
泰国存在关税升级现象。泰国对绝大多数工业原材料和必需品,如医疗设备征收零关税;对有选择的一些原材料、电子零配件以及用于国际运输的交通工具征收1%的关税;一些化工原料,如氯化铵、氯化钙、氯化镁等氯化物的关税也仅为1%;对初级和资本品大部分征收5%的关税;对中间产品一般征收10%的关税;对成品一般征收20%的关税;对需要保护的特殊产品征收30%的关税。
3、关税配额
根据WTO《农业协定》,泰国对23种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分别是桂圆、椰肉、牛奶、奶油、土豆、洋葱、大蒜、椰子、咖啡、茶、干辣椒、玉米、大米、大豆、洋葱籽、豆油、豆饼、甘蔗、椰子油、棕榈油、速溶咖啡、土烟丝、生丝等。这些产品在配额内实行低关税,在配额外实行高关税,如大蒜进口配额仅64.6吨,配额内关税为27%,配额外关税则高达57%。
泰国对部分产品维持的高关税和关税配额措施阻碍了中国有竞争力的产品进入泰国市场。中方密切关注泰国实施关税减让措施的进度,希望其尽早开放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市场。
(二)进口限制
目前,越南仍然对以下产品施行数量限制:糖、成品油、水泥与溶渣、某些普通化学品、化肥、油漆、轮胎、纸、丝绸、陶瓷制品、建筑玻璃、建筑钢材、某些发动机、某些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及其部件和船舶等。越南历来对于摩托车进口采取较多限制措施。自2003年起,越南虽然取消了对国内摩托车整车组装企业进口零部件的配额管理,但仍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其投资许可证核定的产量实行零部件进口配额管理。此做法限制了越南摩托车零部件的进口数量,从而阻碍了中国摩托车零部件制造商向越南的出口。越南政府目前仍然对7种重要产品施行强制进口许可证制度:石油、玻璃、铁制品、植物油、糖、摩托车和9座机动车。
越南政府对内外资企业的进口许可权实行非国民待遇。内资企业可以依据其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进口业务,除了适用非自动许可证的产品外,无须再申请进口许可。然而,根据《外国投资法》,外商投资企业只能进口以下产品:1、用于增加固定资产的产品;2、用于生产经营的原材料,且仅限于经批准的进口计划范围之内的原材料。为加入WTO,越南政府正计划立法,放开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许可限制,届时其进口备用零部件和原材料时将不再经政府批准,而享受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中方对于该立法的进程表示关注。
(三)对进口产品征收歧视性税费
根据《特别营业税法》,自2004年至2007年,越南对国内汽车装配企业将逐步减征或免征消费税;但是仍然对许多进口产品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包括汽车和烟草制品,如对个别汽车产品甚至征收100%的特别消费税。这种税收制度造成了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差别待遇,削弱了中国产品在越南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
越南科学技术部公布进行强制质量检验的进出口产品目录,目录所列产品必须在通关时经过检验,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公共卫生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工业部、渔业部以及科学技术部)许可。检验时,有些产品依据的是国家标准,有些产品依据的是主管部门的内部标准,有些产品则两个标准都须符合。中方对该强制质量检验制度的透明度问题表示关注。
2004年2月,越南科学技术部发布了关于对国内和引进外国二轮摩托车发动机、零部件生产、组装的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的有关内容,越南摩托车零部件进口企业只能进口已获ISO9000或QS9000质量管理系统证书的生产单位所生产的摩托车零部件,或进口能满足摩托车零部件生产领域质量管理要求的零部件。按此规定,企业若要向越南出口摩托车整车、完整的发动机和零部件,必须出示符合越南标准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和证件。中方密切关注这一新规定的实施。
(五)贸易救济措施
2003年,越南政府颁布决定,对执行《越南进口外国产品保障法令》作出具体规定。据此,在进口产品超过限度情况下,越南有权采取7项保障措施:提高进口关税、运用进口配额、运用关税配额、加征绝对税、颁发进口许可证以及征收进口产品附加税等。中方希望越南政府的决定与其争取加入的WTO相关协定的内容保持一致。
越南分别于2004年4月29日和2004年8月20日颁布《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目前尚无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六)出口限制
越南对多数自然资源及其产品征收出口税,其中出口废旧金属的税率高达45%。
2004年6月,越南商贸部对全国粮食、大米出口企业实行统一措施:所有大米经营企业必须向越南粮食协会登记大米出口合同,保证2004年度大米出口量在350万吨内。
2005年1月25日,越南财政部海关总局颁布文件,暂不受理初级矿产品出口通关手续。
(七)补贴
越南出口补贴的方式包括:直接税收减免、贷款利息税扣除、直接财政资助、出口奖励以及弥补亏损(针对出口大米、猪肉、咖啡、罐装蔬菜、罐装水果和陶瓷制品的企业)。
越南政府于2003年12月发布决定,制定了2004~2005年出口市场发展战略,减少并限制了财政资助与出口奖励等财政补贴,代之以向原材料生产商提供长期贷款,以及向进口越南产品的企业提供出口信贷等措施。但是,在2004年,越南政府仍然对2003年度出口业绩突出的企业提供了2000亿越盾(约合1300万美元)的出口奖励,该数额是上一年度奖金额度的12.6倍。
(八)服务贸易壁垒
1、银行
根据2004年10月1日生效的《信贷组织法修改补充法令》,外资商业银行经许可可以在越南设立合资银行(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以及外资独资银行。根据规定,外资银行分支机构(除美国以外)自2003年10月起可以吸收无信贷关系客户的存款,但不得超过其法定资本金50%。
2、证券
外国证券服务机构不能在越南提供跨境服务。
根据规定,越南准许外资进入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但有资本比例限制。国内股份公司中外资的最高持股比例为30%,在外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
3、建筑
越南不允许外商跨境提供建筑服务,同时也不准许外国建筑公司在越南设立分支机构。
根据规定,外国承包商必须获得承包商许可证后,才能在越南境内经营建筑服务。而通常情况下,一家外国承包商必须与越南承包商合作或者分包给越南的承包商,才能获得此许可。
在工程承包招标中,越南政府规定:外国公司必须同当地企业联合投标,或承诺分包给当地公司,才允许参加投标;中标的外国公司必须优先选用越南技术人员和工人,外方只能选派少数技术和管理人员参与项目管理;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和机械必须优先在当地市场购买等。
4、通讯
外国通讯公司不能在越南提供网络基础建设服务。越南境内的公共邮政网络被越南邮政公司垄断,其他企业可以从事国内和国际邮递业务。但是,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从事国内的邮递业务。
5、分销
越南的分销服务业对外商是限制的。根据规定,从事进口与分销业务的外商直接投资必须满足单行法规所规定的条件,然而该部单行法规至今未颁布。目前,越南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分销许可权依个案而定。
6、海洋运输
根据规定,越南虽然取消了外国海运公司出入境许可证要求,但仍然规定入境时需通过越南的代理商,这样对于进口商而言运费成本仍然很高。此外,外国船舶与国内船舶在码头停靠、仓库储存、领航以及货物装卸等方面的收费仍然存在差别待遇。
(九)未充分保护知识产权
中国产品在越南的商标权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2004年,重庆隆鑫摩托车的商标在越南被恶意抢注,公司派人专程前往越南磋商两个月之久,未有结果。中国对于在越中方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所应获得的保障与权益表示关注。
(十)其他
越南贸易管理部门经常通过颁布有关的政府决议、决定、通知等,干预贸易活动,使贸易政策缺乏可预见性,干扰了中国企业在越南的正常贸易活动。例如越南政府于2004年3月将钢铁的关税临时削减至零;但从2004年7月1日起,又调高了钢铁产品的进口关税,对从非东盟成员国进口的建筑钢材和钢锭分别征收20%和10%的关税;2004年9月,越南政府又决定在2004年年底前再次降低钢铁进口关税。越南政府经常性的调整关税,增加了中国出口企业的经营风险。中国企业反映,越南在招商引资中常给出许多政策优惠的许诺,但在中国企业实际投资后,越南相关部门却往往不能落实许诺的优惠政策,这种做法影响了中国企业投资利益,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四、投资壁垒
(一)投资准入壁垒
虽然越南政府已将部分投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并且也对审批程序进行了改革,推出了诸如“一个窗口”等简化加速许可程序的措施。但是,这些措施并没有达到很好的效果,许可程序仍然是一个严格、费时的过程。此外,当地政策变化过于频繁,使投资者感到缺乏可预见性。
在汽车工业领域,越方规定,除产品全部外销的投资项目外,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外商投资汽车组装生产项目,而越南本国企业却不受此限。
越南《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规定,矿产勘探、开发和深加工项目属于鼓励投资领域,但中方投资该领域时常遇到以下困难:对于一些须逐级上报计划投资部和专业主管部审核,并报政府总理审批的资源开发项目,其审批程序复杂,周期长;外资公司申请矿山开采许可非常困难,矿源得不到保障,使中资企业无法正常生产。
(二)投资经营壁垒
在越南,企业生产和组装的摩托车产量不是由市场和企业决定,而是由政府核定。越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规定整车组装厂必须生产车架等20%以上的摩托车零部件,发动机厂必须生产20%以上的零部件及8个发动机部件中的至少1个部件。
越南虽然取消了贸易平衡与外汇控制要求,但是对电子、摩托车、汽车、蔗糖、纸加工、植物油、木材加工和牛奶等产业仍然规定了国产化要求。根据规定,越南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外国劳务比例不得超过企业现有总人数的3%,最多不能超过50人。对外国代表处和分支机构无此人数限制,但是雇佣外国劳务须获得人民委员会主席批准。
越南历来在旅游、航空、铁路运输、港口费、电视广告费、水电费、知识产权以及土地等领域对越南人和外国人实行双轨制收费。然而,自2004年起该制度正在逐步取消。越南自2004年起统一了境内机票收费,自2005年1月1日起统一工业产权登记收费和电费,并将对医药产品、医学样品、制药用材料和化妆品的测试与检验实行统一收费。中方希望越南加快取消双轨制收费制度的进程。
来源:商务部
责编:覃黎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