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年代法国鳄鱼首先在日本申请注册,但当时新加坡鳄鱼商标已在日本获得注册,并发展了市场。新加坡鳄鱼起初表示反对并向日本大阪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法国鳄鱼于是便提出“新加坡鳄鱼图形头朝内,法国鳄鱼图形头朝外”不致混淆,并以此向法院申辩。历经三年诉讼,双方最终达到和解,新加坡鳄鱼认为生意自然存在竞争,双方应自由发展。新加坡鳄鱼的宽容让步使得法国鳄鱼才得以在日本注册。(人民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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