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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展览现场管理办法

http://www.caexpo.org  2007/05/25

    为做好中国—东盟博览会(以下简称“博览会”)展览现场管理工作,为广大客商提供良好的展览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进出馆管理

    (一)所有人员凭有效证件进出展馆。

    (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及其它危险品进馆。

    (三)参展企业需提前向博览会秘书处申报参展商品名称和数量,根据《中国—东盟博览会展位确认书》(以下简称《展位确认书》)确定的展品和数量参展。

    (四)展品进入展馆必须经过安检通道查验,查验不合格的物品一律不得进入展馆。安检人员根据《展位确认书》确定的参展商品名称和数量予以放行。

    (五)展品须于布展期内送达展位,正式展览期间,不得进入展馆。

    (六)参展企业须按规定时间撤展。

    二、展位及场地管理

    (一)参展企业名称须与《展位确认书》及楣板名称相符,不得转售、倒卖展位。

    参展商品须与《展位确认书》中确认的展品一致。

    (二)参展企业须携带《展位确认书》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格证明材料参展,积极配合现场管理人员查验。

    (三)参展商及其他参会人员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包括楼梯、通道等)摆放展样品及其它物品。
对展位以外摆放的各类展样品和物品,由相关执法部门予以暂扣。经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验核实合格的产品予以退还,凡核实属假冒伪劣产品由工商部门予以销毁。在对违规摆放的物品处理中造成的任何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物主承担。

    (四)不得利用公共场地搭建广告牌,不得在自己展位以外的区域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资料,不得在现场进行高音宣传、大声喧哗等影响展览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三、现场销售管理

    除东盟国家不复运出境的展样品经博览会秘书处同意可现场销售外,其余参展商一律不得在现场销售展样品。

    四、知识产权保护

    参展商不得展示或出售假冒商品、商标,和侵犯专利等违反知识产权的行为。

    根据中国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规定,博览会秘书处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

    知识产权权利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并由投诉人签章确认,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涉及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著作权权利证明、著作权人身份证明;

    (二)涉嫌侵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三)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

    (四)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

    参展商及其它与会人员不得展示或出售伪劣产品。

    (一)工商管理部门博览会现场办公点为现场观众提供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服务。

    (二)为维护博览会客商及观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博览会现场质检小组为客商及观众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服务,对涉嫌产品质量问题的展样品进行现场检验,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展样品立即予以没收。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禁止展示无审批文号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及以个人名义展示药品和医疗器械,禁止现场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违者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予以没收。

    六、违规处理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博览会秘书处视情况予以警告,暂扣、没收违规展样品,查封展位,取消参展参会资格。

    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企业或个人,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将通报相关执法部门做出处罚,并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力。

    七、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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